据香港贸发局报道,2003年7月31日,欧盟委员会公布第1351/2003号条例,制定向进口商分配2004年中国非纺织品进口配额的行政程序。此次配额分配涉及的产品包括鞋、餐具、厨具、其他家庭用品及浴室用品。
与以往不同,该条例只针对2004年1~4月使用的配额,而稍后公布的另一项条例,则会针对2004年5~12月使用的第二部分配额。稍后公布的条例不仅涉及现有的15个欧盟成员国,还将包括2004年5月加入的10个新成员国。
第1351/2003号条例的配额分配方法是根据传统贸易流程而制定的,该条例列出的配额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拨予传统进口商,另一部分则分配给其他申请者(新增进口商)。
在传统进口商配额方面,欧盟委员会并没有采用整理规定配额参考年期,原因是2001和2000年的配额情况出现了若干变化(来自某个成员国的进口商提出的配额申请增加一倍以上,导致分配给其他新增进口商的数量明显减少)。此外,2002年,英国公司的关联人士在其他成员国以新增进口商的身份申请的配额数量也大幅增加。欧盟委员会正调查多家持有2002和2003年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商,以确定他们有否违反关联人士规定。根据欧盟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被定为互有关联的新增进口商,只能就每类配额提交一份申请表。
欧盟委员会将继续以1998或1999年作为整理规定配额参考年期。因此,传统进口商必须证明曾使用1998或1999年的配额进口来自中国的非纺织品。
分配该传统进口商的配额数量占配额总量75%,而分配给新增进口商的配额则占25%。新增进口商未使用的配额,将会拨回传统进口商使用。
进口商须注意,欧盟委员会将根据各新增进口商申请的配额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每家新增进口商申请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预定数量(参见下表)。
进口商可向各成员国有关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截止日期为2003年9月19日。成员国将于2003年10月15日前,通知欧盟委员会接到的进口许可证申请数量及证明资料。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由2004年1月1日起生效。上表列出分配给传统进口商及新增进口商的配额数量。
1.包括应用特别科技的鞋:作运动用途、到岸价格不少于9欧元/双的鞋,这类鞋具有单层或多层模压、用人造物料以非注入方式制造的鞋底,并经特别设计以吸收垂直或横向动作造成的冲力,且具备若干技术特点如内含气体或液体的密封衬垫、可吸收或中和冲力的机械部件、低密度聚合体物料等。
2.包括:
(1)专作运动用途,附有或可装配鞋底尖钉、鞋钉、止滑柱、夹钳、马蹄掌或类似物及非注入式鞋底的鞋;
(2)采用特别科技的鞋:作运动用途、到岸价格不少于9欧元/双的鞋,这类鞋具有单层或多层模压、用人造物料以非注入方式制造的鞋底,并经特别设计以吸收垂直或横向动作造成的冲力,且具备若干技术特点如内含气体或液体的密封衬垫、可吸收或中和冲力的机械部件、低密度聚合体物料等。
2003年7月31日,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进口商发出通告,介绍上述非纺织品配额的分配方法及申请进口许可证手续,并重申,进口商只可就每类配额提出一项许可证申请。新增进口商必须在申请表中声明,申请者与其他申请同类配额的进口商并无关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