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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对海运信用风险的防范

更新时间:2004-2-2 21:22:54  文章来源:中国农资网 浏览次数:24891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信用风险是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各个中间环节可能出现的各种欺诈行为,包括文件欺诈、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鬼船欺诈、海运保险欺诈、单船公司欺诈、集装箱欺诈等,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国际贸易的成交涉及几个方面的当事人,包括买方、卖方、经纪人、代理人、船方、承租人、船长或船员、保险公司或银行。这些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几方根据其从表面上为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的某项特定贸易、运输和财务义务,利用欺诈手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而不正当地、非法地从另一方当事人那里获取金钱、货物,就构成海事欺诈。

    现今,国际贸易绝大部分是以银行跟单信用证的方式进行财务结算的,买方与卖方在完成买卖合同后,按合同规定买方要向银行申请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保证在一俟银行收到卖方的出口单据文件(包括装船提单、保险单及发票等),就向卖方付款。卖方收到信用证,即可安排生产;生产完成后即可装船,拿到装船提单连同其它有关单据即可结汇。而买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即可凭提单提货,若有货损货差则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所有的权利与卖方一样,此时,买方就会发觉这与见货付款一样可以令人放心。可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出现了假单证,当事人一方就可能蒙受巨大损失。

    另一方面,大量的国家对船舶实行开放式登记,船方只要支付少量的手续费就可使船舶拥有合法的身份,许多不适航船也就能够在海上自由航行、招摇撞骗。可以说,正是信用证制度和船舶登记制度被诈骗者钻空子,才使海事欺诈极大膨胀。

    面对层出不穷的海事欺诈手段,归纳其对策,最根本的办法就是积极预防,及时补救。主要还是靠贸易当事人,他们应在交易中采取商业风险防范措施。

    一、做好商业资信调查

    预防海事欺诈,还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减少海事欺诈的发生。这就要求外贸、航运企业除了尽快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外,还要认真考虑建立自己的一套有效的信息情报网络,建立信息渠道。

    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未能充分利用可得的情报并进行详尽的调查,被认为是导致海事欺诈发生的根本原因。从东方国际保理中心所办理的欺诈案件中可以看出,在有些情况下,只要了解一下未来的贸易伙伴的资信能力和履约信用或者船舶的现状、下落所在、运载特殊货物的能力等,就完全可以防止欺诈的发生。

    也许有人认为,花钱搞调查,有时查到的结果是对方完全不值得打交道,这样钱就等于白花了。这种想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调查本身就是为了了解对方,通过调查结果获得对对方信用度和文件真实性的确定。花很少的费用使企业避免巨大的风险,这正是调查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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