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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

更新时间:2003-8-20 14:50:43  文章来源:中国农资网 浏览次数:23325

     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一般是指一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另一方买进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用其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它是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贸易方式。其主要特点是:

     (1)贸易与信贷结合,一方购入设备等商品是在对方提供信贷的基础上,或由银行介入提供信贷。

     (2)贸易与生产相联系。设备进口与产品出口相联系,出口机器设备方同时承诺回购对方的产品,大多数情况下,交换的商品是利用其设备 制造出来的产品。

     (3)贸易双方是买卖关系,设备的进口方不仅承担支付的义务,而且承担付息的责任,对设备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补偿贸易购入的是机器设备,出口的是产品,可以说是一种进出口相结合的特殊的信贷交易,具有明显的利用外资的作用。它对设备进口方,可少动用外汇或不动用外汇,进口所需设备和较先进的技术,既有利缓和对外支付手段不足的矛盾,又可提高本国的生产能力,扩大出口,增收外汇;同时也给产品的出口建立了长期的比较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对设备供应方而言,可突破进口方支付能力不足的障碍,扩大产品销售市场;获得比较固定的原材料供应来源。故补偿贸易多用于外汇支付能力困难的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而且较多地出现在生产原材料的部门,或产品为对方所需要,或产品有出口前途的产业部门。

     目前,补偿贸易的做法,有两种形式:
     (1)返销(Buy-back),由设备进口方利用对方提供的设备和技术制造的产品,包括直接产品或有关产品(Resultant or Related product),偿付进口设备的货款。

     (2)互购(Counter purchase),即设备进口方支付设备的货款,不是用直接产品,而是用双方商定的其他产品或劳务来偿付。所以,这种情况下的交易,为两笔互有联系而分别进行的交易。

     此外,补偿的形式还可采用部分产品或劳务补偿部分现汇补偿的方法,这种方法被称为部分补偿;或者因第三方参与补偿贸易,例如由第三方接受并销售补偿产品,或由第三方承担或提供补偿产品等,称为多边补偿。不论哪种形式,双方磋商达成 协议后,一般都要签订补偿贸易的书面文件,主要有补偿贸易协定、设备进口合同,返销或互购合同等,作为补偿贸易当事人执行协议的依据。在上述模式下,决定交易的主要因素已不是商品的价格和质量,而是取决于回购的承诺。这就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2000-08-16 
(一) 对销贸易的含义及其种类
    对销贸易是一个松散的概念,尚无确定的定义和界限。一般可以把对销贸易理解为包括易货、记帐贸易、互购、产品回购、转手贸易等属于货物买卖范畴,以进出结合、出口抵补进口为共同特征的各种贸易方式的总称。
    1.易货贸易:就严格意义而言,易货是指双方当事人间等值货物的互换,不涉及货币。
    2.反购或互购贸易:在这种方式下,先出口的一方在其售货合同中承诺,用所得的外汇(全部或部分)购买对方国家的产品。
    3.补偿贸易:由缔约的一方以赊销方式向对方提供机械设备,同时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项设备制造出来的产品,或其它产品。进口设备方用出售产品所得的货款,分期摊还设备的价款和利息。
    4.转手贸易:这是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在记帐贸易的条件下,人们采用转手贸易作为取得硬通货的一种手段。最简单的转手贸易是根据记帐贸易办法买下的货物运到国际市场转售,从中取得硬通货。复杂的做法是在记帐贸易项下握有顺差的一方将该项顺差(实际上是在相当的逆差国家购买货物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以换取他所需要的商品或设备,然后由该第三方利用该项顺差在相应的逆差国购买货物,运往其它市场销售,收回硬通货。

(二)对销贸易的利弊
    1.对销贸易的有利因素
    (1)它是一种可以不动用外汇或少动用外汇就可以发展一国对外贸易的有力手段。
    (2)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当代,通过对销贸易,有助于打破西方国家的贸易壁垒,为本国产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制成品打开市场。
    (3)有些方式,如产品回购(补偿贸易)或抵销贸易,除了具有一般对销贸易所具有的平衡国际收支的作用外,还具有融通资金和吸收外国资本流入的功能。
    (4)由于对销贸易采用的是进出结合的做法,故核算其经济效益,可从进出口两方面结合起来通盘考虑,例如,进口盈利,出口亏损,但只要前者大于后者,还是有利可图的。加之,对销贸易是由交易双方私下进行的,这就更增加了决定价格时的灵活性和隐蔽性,而不易被他人所察觉,从而起到补贴出口而不遭报复的作用。
    (5)从发达国家角度看,通过对销贸易,承诺一定的回购,提供信贷或投资 ,不仅可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而且有助于推销一些用现汇难以销售的产品、技术,争取到一些廉价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供应。
    2.不利因素
    (1)对销贸易带有浓厚的双边性和封闭性,这其实是以限制性的措施来反对保护主义,其结果反而增加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气氛。
    (2)在上述模式下,决定交易的主要因素已不是商品的价格和质量,而是取决于回购的承诺。这就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2000-08-16 
     期货交易 (Futures Trading)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按一定规章制度进行的期货合同的买卖。

     现代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目前期货交易所已经遍布世界各地,特别是在美国、英国、日本、香港、新加坡等地的期货交易所在国际期货市场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交易量比较大的著名交易所有:美国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英国的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日本的东京工业品交易所、谷物交易所、香港的期货交易所,以及新加坡的国际金融交易所等。

     商品期货交易,交易的品种基本上都是属于供求量较大、价格波动频繁的初级产品,如谷物、棉花、食糖、咖啡、可可、油料、活性畜、木材、有色金属、原油、以及贵金属、金、银等。

     1.期货交易的概念及其特点
     (1)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按一定规章制度进行的期货合同的买卖。
     (2)期货交易的特点 ①期货交易不规定双方提供或者接受实际货物;②交易的结果不是转移实际货物,而是支付或者取得签订合同之日与履行合同之日的价格差额;③期货合同是由交易所制订的标准期货合同,并且只能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商品标准和种类进行交易;④期货交易的交货期是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交货期确定的。不同商品,交货期不同;⑤期货合同都必须在每个交易所设立的清算所进行登记及结算。

     2.投机交易
     (1)买空 (多头)“买空”,又称“多头”,是指投机者估计价格要涨,买进期货;一旦期货涨价,再卖出期货,从中赚取差价。
     (2)卖空 (空头)“卖空”,又称“空头”,是指投机者估计价格要跌,卖出期货;一旦期货跌价,再买进期货,从中赚取差价。后一种在商业习惯上称为“套期保值”,又称为“海琴”。

     3.套期保值
     (1)买期保值, 经营者卖出一笔日后交货的实物,为了避免在以后交货时该项商品的价格上涨而遭受损失,则可在交易所内买进于同一时期交货的同样数量的期货合同。这样,将来货物价格如果不涨,他也同样可以从期货交易的盈利中补偿实物交易的损失。
     (2)卖期保值, 经营者买进一批日后交货的实物,为了避免在以后交货时该项商品的价格下跌而遭受损失,就可在交易所预售于同一时期交货的同样数量的期货合同。这样,即使将来货价下跌,已经买进的实物在价格上受到亏损,但他可以从期货合同交易所获得的盈利来进行补偿。 
  
2000-08-16 
     拍卖是指专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将货物向买主公开展示后,由买主相互出价竞购,最后由拍卖人把现货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贸易方式。

     拍卖是国际贸易中较为古老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实物交易。通过拍卖进行交易的商品一般是一些品质规格不易标准化的商品,如皮毛、烟草、茶叶、香料、木材等;某些易腐坏不能长期保存的商品,如水果、蔬菜、花卉、观赏鱼类等;某些贵重商品或习惯上采用拍卖的商品,如贵金属、首饰、地毯、古董及其它艺术品。某些商品,如水貂皮、澳洲羊毛,大部分交易是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交易的,它所形成的价格,对这些商品的行市有很大影响。

     拍卖的一般过程可分为拍卖准备、出价成交和付款交货等三个阶段。具体做法是:
     卖主要先将待拍卖的商品运到拍卖行指定的仓库,由拍卖行将货物整理成堆,分类分级分批并编号,然后根据货物的种类、数量、产地、拍卖时间地点和交易条件编印拍卖目录并公布。
     有意购买者可在拍卖前到指定仓库看货,必要时可抽样验看,以了解商品品质。按照惯例,一经拍卖成交,卖主或拍卖行对售出商品都不负品质保证的责任,因此事先看货是拍卖的重要一环。准备就绪后,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正式拍卖,买主叫价竞购。

     拍卖叫价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一种是增价拍卖,也称买方叫价拍卖,是最常用的一种拍卖方式,即由拍卖人宣布该项商品的预定最低价格,然后由竞买者竞相加价,有时规定每次加价的金额限度,直至竞买人不再加价时,拍卖人击槌表示成交,将这批商品卖给最后出价最高的人,在拍卖时非经允许,卖主不能参加叫价。
     另一种叫减价拍卖,又称荷兰式拍卖,即由拍卖人提出一批货物,并喊出最高价格,然后逐渐喊价叫价,直到有某一买主表示接受承购为止,减价拍卖方式成交迅速,常用于鲜活商品的拍卖。
     还有一种叫密封递价拍卖,又称招标式拍卖,即由拍卖人公布每批商品的详细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由买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将自已的出价密封递交拍卖人,拍卖人比较后将货物卖给适合的买主并公布买主姓名。这种方法不是公开竞买。拍卖人有时要考虑价格之外的其他因素,一些国家的政府或国际组织处理没收货物或组织出售物资时常用这种方法。

     采用拍卖方式,对卖方来说,可通过买方的相互竞购,卖出较好的价格,同时拍卖是现货交易,买方付款提货,卖方收取货款较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也有利于打开销售渠道,扩大国外市场。对买方来说,也有利于根据市场和自身情况,实地看货,购进满意的货物。但采用拍卖方式,交易过程一般要花费较多时间。  
  
2000-08-16 
     招标与投标是有组织地在特定地点按一定的条件进行交易的一种竞争方式。招标是指采购者或业主在一定时间地点,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单,提出招 标项目和条件,邀请他人投标的行为。投标是指出口商、供货人或承包商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招标单的规定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的行为。

     招标与投标是一种贸易方式的两个方面。在国际上招标与投标多用于国际承包工程,政府机构或大企业营建工程项目、购买成套设备、大宗商品等。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不公开招标两种:公开招标由招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单,并由投标人参加监督开标;不公开招标又称邀请招标,是由招标人根据自已具体的业务关系和情报资料自行选定投标人,其他人无权参加投标。

     招标与投标业务的基本程序可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中标签约等几个阶段。
     在招标阶段,招标商首先要发出招标公告。采用不公开招标时,一般要向选定招标广告,说明招标的项目及有关的各种交易条件,邀请各国卖主或承包商在规定期限和地点递价参加投标。然后由招标人对前来要求投标的公司、企业和历史情况,财力状况、产品质量、经营作风及信誉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招标人向取得投标资格者寄送“标单”,内容包括招标要示、合同条款及格式、技术要求以及投标、开标、日期、寄送投标单的方法等。标单一般还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证一旦中标,一定签约,否则 招标人可没收该保证金。如未得标,则此保证金或保函如数退还投标人。
     在投标阶段,投标人收到标单后,应认真研究标单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在此基础上仔细订出自已争取中标的各项条件,包括价格、交货期限、品质规格、各技术指标等,做到量力而行。然后按要求填写投标文件,在规定期限内密封交寄招标人,同时按招标单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或备用L/C)。
     在开标阶段,若采用公开招标,应由招标人和公证人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当众拆开密封的投标单,宣布其内容,并比较选择最有利的递价,凡参加投标者均可派代表监督开标。不公开招标则由招标人在没有投标人参加的情况下自行选定中标人。
     开标后,对较复杂的标项有时还要由招标人组织人员进行评标,评标后决标,选定中标人,双方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另外,按国际惯例,招标人在开标后,若发现所有投标都不符合要求,可全都拒绝宣布招标失败。

     招标与投标是一种严格按照招标人规定的条件进行的交易。双方是在投标人一次递价的条件下交易,没有反复磋商,讨价还价的余地。由于招标是多家投标人竞争的目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常会提出优惠的价格以求中标,因此相对来说对招标人较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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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卖是利用展览会和博览会的形式出售商品,将展览与销售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展卖方式灵活,可由货主自已举行,也可由货主委托他人举办。国际贸易中,展卖可在国外举行,也可在国内举行。
     在国外举行的展卖业务按其买卖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签约的方式将货物卖给国外客户,由客户在国 外举办展览会或博览会,货款在展卖后结算;另一种是由货主与国外客户合作,在展卖时货物所有权仍属货主,并由货主决定价格,货物出售后,国外客 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作为补偿,展卖结束后,未售出的货物折价处理或转为寄售。

     展卖方式按形式分又可分为国际博览会和国际展览会。
     国际博览会是一种以国家组织形式在同一地点定期由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厂商举行的商品交易的贸易方式。参加者展出各种各样的产品和技术,以招揽国外客户签订贸易合同,扩大业务活动。
     当代的国际展览会是不定期举行的,通常展示各国在产品、科技方面所取得的新成就。
     当代的国际博览会和展览会不仅是一个商品交易场所,而且更多地具有介绍产品和新技术,广告宣传和打开销路的性质。参加展卖的各国商人除参加现场交易外,还大力地进行样品展览和广告宣传,以求同世界各地建立广泛的商业关系。国际博览会或展览会按内容可分为:综合性博览会或展览会,可包括工农业各类产品,通常有许多国家参加;专业性博览会或展览会,通常是某项或某类工业品参加展出;国别博览会或展览会等。

     国际上著名的博览会如:莱比锡、布鲁塞尔、里昂、巴黎、蒙特利尔博览 会大多都是综合性的博览会。随着国际贸易关系和技术的日益发展,通过博览会和展览会进行的展卖方式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日益重要。它为买卖双方了解市场,建立商品和技术联系提供了有利条件,成为各国商人签订贸易合同的重要场所。 
 
2000-08-16 
     寄售是一种委托他人代为销售的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其具体做法是:出口商(寄售人)同国外客户(代销人)签订寄售合同,出口商先将寄售商品运送给国外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办法,代替货主在当地市场进行销售。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扣除佣金及其它费用后,按合同规定的办 法汇交寄售人,是一种先出口后售货的贸易方式。

     在寄售方式下,寄售人就是委托人、货主,代销人就是受托人、国外客户,双方是一种委托和受托的关系 而非买卖关系。在寄售商品售出之前,委托人始终拥有其所有权,要负担寄售期间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进口税等一切费用,并承担此间可能发生的风 险和损失。代售人只是受托负责照管商品,依据寄售人的指示推销商品并从中取得佣金,代售人有义务尽力推销寄售商品,但对商品能否售出并不负责,寄售期满有权退回未售出的部分,交易盈亏概由寄售人负担。

     寄售和代理方式下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但又有不同:
     寄售方式下的代销人有权以自已的名义与当地购货人签订合同,而代理人则是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委托人与代销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由寄售协议确定。

     寄售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协议双方关系条款,包括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有关装卸、报关、运输、储存、保险、纳税等方面的责任以及费用的负担;价格条款,通常有最低售价、不限价和委托人自行报价的做法;货款的支付方法;佣金的计算以及其他费用的清算方法;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及退货办法。

     采用寄售的方式,不需要代销人自已垫付资金和承担各种风险,有利于调动代销人经营的积极性,利用其销售渠道扩大出口。同时寄售方式是凭实物买卖,便于国外买主就地看货成交,对买主较有吸引力,有利于促进成交。因此寄售方式对开拓新市场,扩大销路,推销新产品,处理滞销商品有积极作用。但是寄售对于委托人来说也有不利的一面,如承担的风险较大,费用较高,经常垫付和积压资金,不利于资金周转,同时寄售下收汇一般较缓慢,货物已出口不能直接控制,一旦代销人不守协 议,可能遭到货款两空的危险。因此,采用寄售方式应对市场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严格选择资信较好的代销商,慎重选择作价方法,采用要求代销,有 人提供银行保函等减少风险的办法。 
定销与经销  
2001-08-16 
     定销是指出口商通过与定销商签订定销协议,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将某种或某类商品交由国外客户销售的方式。出口人对定销人在价格、支付条件和折扣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但不授予货物销售的专营权,即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出口商可以指定几家定销商为其销售货物。

    定销与包销具有相同之处,即出口商与定销商和包销商之间都是售定性质的买卖关系,定销商也要象包销商一样自垫资金购货,取得商品的所有权,自行销售,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在实践中,出口商常与定销商签订远期支付合同,在支付条件上给予定销商优惠待遇,但这只是出口商给予定销商的资金融通,并不能改变双方的买卖关系。定销与包销的区别主要在于:

    包销商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即在包销地区和包销期限内,只有一个包销商经营出口商供应的商品;而定销商不享有专营权,在同一地区内可以有几个定销商同时为一个出口商销售同种或同类商品。定销方式下一般规定有一定的最低数量限额,可以避免包销方式下可能出现的“包而不销”的问题,定销还可以防止出现垄断。但定销对调动定销人员的推销积极性一般效果较差,难以发挥集中经营的作用。

    在定销期内,出口商可以对定销商的资信情况、商业作风、经营能力进行考察,因此,定销常被用作挑选包销人的过渡手段。出口商在采用定销方式时,应注意选择经营能力较强,资信较好的国外客户作为定销商,并在协议中规定一定的定销最低限额。

    经销在国际贸易中是指经销商按照约定条件为国外供货商销售产品。双方订立协议或相互约定,由供货商向经销商定期、定量供应货物,经销商在本国市场上销售。经销商与供货商之间也是买卖关系,经销商必须自垫资金购买供 货商的货物,自行销售,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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