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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进口许可证

更新时间:2003-9-28 0:29:30  文章来源:中国农资网 浏览次数:11415
 
  进口许可证,指由国家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的、批准某项商品进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查验放行进口货物和银行办理付汇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外经贸部公布的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凡进口属于国家宣布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特准者外,任何部门均须办理申领进口许可证手续。
  目前,我国执行审批和签发进口许可证的机关为:国家外经贸部及其派驻在主要口岸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按商品、按地区分级管理并予签证办法。
  办理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基本程序
  一、提交申请。即由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在对外订货之前向发证机关提交厅、局级以上或相当于厅、局级部门出具的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正式函件。申请函件内容包括:
进口商品名称、数量、金额、主要用途、外汇来源、对外成交单位等。
同时,交验下列证件或材料:
《订货卡片》;
经归口审批部门加盖批准进口专用章的《订货卡片说明》;
如接收国外(含华侨、港澳台同胞)赠送的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商品,除提供归口审批部门的批准件外,还须提供外方注有“赠送”字样的信件或合同、协议副本,或电传、电报的影印件;
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的,则应提交经国家外经贸部根据批准的合同而核准的年度进口计划批件。 
  二、审核、填表。发证机关在收到上述有关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同意后,由领证人按规定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进口货物许可证申请表》。
  三、输入电脑。申请表经申领单位加盖公章后,送交发证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将申请表各项内容输入电脑。 
  四、发证。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二联交领证单位,凭以办理对外订货及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报关和银行付汇。同时,领证单位向发证机关支付办证费用。  

〖注〗
  1.申领单位领取许可证后,严禁私自涂改进口许可证项下的任何内容。因故需要更改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述理由,经同意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更改申请表》一式两联,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批,并签字盖章。其中第一联交领证单位连同进口许可证一起,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对伪造、私自涂改许可证的,或伪报进口货物造成货证不符者,要按国家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货物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发证机关核发的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若货物在有效期内没有进口,申领单位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展期,发证机关视情况批准延长有效期(一般为半年),经加盖更改专用章后有效。
  3.列入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对外成交、签订合同前,申领单位或受托代理进口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并凭批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未经审批和领证而擅自成交、无证进口的,要按走私论处。钻国家政策空子,采用化整为零或分口岸进口手法逃避进口审批、领证和偷漏关税的,也按走私论处,发证机关不予补办进口许可证。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证机关有权不签或撤销已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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