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偿付行在收到索偿要求后,应在不超过3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对索偿要求进行处理。银行营业时间之外收到的索偿要求,将被认为是在下一个银行工作日收到的。
如果开证行要求提供领先借记通知,则处理上述索偿要求的时间将不包括提供预先通知所需的时间。
2.偿付行由于索偿要求与偿付承诺不符,或由于偿付授权项下的任何原因而决定不付款,则它应该在接到索偿要求后不超过3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之内(加上上述(1)款所允许的额外时间)毫不延误地以电讯方式或以其它最快捷的方式发出有效通知,该通知应该被及时送达到索偿行和开证行。如果已作出偿付承诺,偿付行应该说明拒绝偿付的理由。
b. 偿付行毋需接受索偿行倒起息的请求(起息日在提示索偿要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