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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认证体系机构国家认可制度
更新时间:2003-11-16 14:52:43
文章来源:中国农资网
浏览次数:25643
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负责实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制度。
组织结构
为确保有关利益各方充分参与和监督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过程,CNACR采取了由全体委员会议、专门机构、秘书处和认可评审人员构成的四层组织结构CNACR的上述组织结构的构成与工作方式遵循了国际标准化组织检评委员会(ISO/CNACR)226号文件《认证/ 注册机构评定和认可的基本要求》(ISO/IEC指南61)的相关规定,参照了其他国家认可机构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通过有关各方对体系认证机构过程的深入参与和监督,确保认可工作的公正性,在运作方式上具有科学性。
认可规范体系
我国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规范性文件体系总体上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发布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技监局认函(1995)361号],主要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和CNACR在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具体职能,以及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原则程序和获准认可后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我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制度的基础性管理规范文件。
第二层次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和中国质量认证人员国家注册标志管理办法》[技监局认函(1994)168号]和CNACR发布的认可技术规范组成,其中CNACR认可技术规范又由三个系列组成,即:CNACR-100系列“基本要求”、CNACR-200系列“实施指南”、CNACR-300系列“专项要求”。在CNACR发布的认可技术规范文件中,CNACR-110《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等同采用了国际准则ISO/CASC0227《质量体系评审和认证/注册机构的基本要求》(即ISO/IEC指南62)的全部要求,《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程序》采用了ISO/CASCO226《认证/注册机构评审和认可的基本要求》(即ISO/IEC指南61)中有关认可程序的规定要求,CNACR-210《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的说明》采用了《IAF关于ISO/CASCO227(第二次修订)的使用说明》的相应内容,其他CNACR认可要求和程序规范文件也是在参考有关国家认可机构同类文件的基础上制订而成。因此,CNACR整个认可技术规范文件体系在技术上具有国际性,符合有关国际准则和通行做法,同时在管理上又体现了国情,从而为我国质量体系认证的运作实现国际接轨,确保体系认证的质量奠定了技术规范基础。
认可程序
1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向CNACR秘书提出认可申请
2 CNACR秘书处审查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3 CNACR秘书处指派认可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由评审组实施认可评审,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和审核观察
3.1评审组对认证机构质量体系文件等实施评审
3.2 评审组对认证机构本部实施现场评审
3.3 评审组对认证机构在认证企业实施的审核过程实施现场跟踪观察
4 CNACR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评审报告,投票作出资格评定结论
5 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CNACR的评定结论批准订可,颁发国家认可证书。
6.1 认证机构申请扩大认可业务范围,CNACR经评审/评定后
6.2 予以确认 CNACR至少每年一次组织评审组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评审
7 CNACR至少每四年一次组织评审组对认证机构实施全面复评
认可业务范围
质量体系认证根据标准(GB/T19001-ISO9000、GB/T19002-ISO9002、GB/T19003-ISO9003)具有通用性,但不同产品类别的企业,其产品质量形成过程及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个性,因此,要求认证机构展出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审核组具有必要的专业能力。基于此,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资格认可均有业务范围的界定。为便于国际交流和合作,CNACR等同采用欧洲认证认可组织(EAC)的认可业务范围分类及经济活动分类办法,将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业务范围划分为39类:CNACR根据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申请的业务范围(包括初次资格认可和获准认可后扩大业务范围),对机构相应业务领域的专业能力实施评审和评定,决定授予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业务范围。认可标志凡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获准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可以使用“中国认可”标志,以示其认证活动取得了国家认可。企业获取经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质量体系认证,也可按规定使用,“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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