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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磷肥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10-3-22 11: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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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是对GB/T 10510?D89《硝酸磷肥》的修订。
本版与前版的主要差异是:根据我国磷矿资源的实际状况和现有硝酸磷肥的生产条件对硝酸磷肥一等品和合格品的有效磷含量、粒度和颗粒平均抗压碎力等指标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中优等品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0510?D89。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化学工业部上海化工研究院、山西化肥厂;参加起草单位:开封化肥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一、张家宏、杨晓霞、周劳锁、乔春莉。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硝酸磷肥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以硝酸分解磷矿后加工制得的氮磷比约为2:1的氮磷复合肥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50  ?D 89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678  ?D 86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  ?D 9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eqv ISO 3696:1987)
GB 8569    ?D 97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neq ISO 2206:1972)
GB/T 8571  ?D88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10511 ?D 89硝酸磷肥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测定法(neqISO 5315:1984)
GB/T 10512 ?D89硝酸磷肥中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neqISO6598:1985)
GB/T 10513 ?D89 硝酸磷肥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eqv ISO760:1978
GB/T 10514 ?D 89 硝酸磷肥中游离水含量测定 真空烘箱法(neq TOVT 14870:1977)
GB/T 10515 ?D 89硝酸磷肥粒度测定
GB/T 10516 ?D 89硝酸磷肥平均抗压强度测定 
 

3     要求
3.1   外观:浅灰色或乳白色颗粒。
3.2   硝酸磷肥应符合表1的技术要求
表1 硝酸磷肥的技术要求
项目 指标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总氮(N)含量,%                   ≥ 27.0 26.0 25.0
有效磷(以P2O5计)含量,%          ≥ 13.5 11.0 10.0
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 70 55 40
水分(游离水),%                    ≤ 0.6 1.0 1.2
粒度(1.00-4.00mm),%               ≥ 95 85 80
颗粒平均抗压碎力(2.00-2.80mm),N    ≥ 50 40 30

 

4 试验方法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
同一根系项目有两种测定方法时,以方法一为仲裁分析法。
4.1试样
按GB/T 8571规定的方法制备。
4.2总氮含量测定
按GB/T105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3有效磷含量和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测定
按 GB/T105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4水分(游离水)含量测定
按GB/T10513和GB/T10514的规定的方法进行。
4.5 粒度测定
按GB/T10515规定的方法进行。
4.6颗粒平均抗压碎力测定
按GB/T10516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硝酸磷肥产品应由生产厂的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产品均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等级、净重、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本标准编号。
5.2使用单位有权按本标准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5.3硝酸磷肥产品按批检验,以每班产量为一批。
5.4 袋装硝酸磷肥按GB/T6678-86 6.6条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采样时,将采样器沿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至料层深度的四分之三处采样。每袋采样量不少于100g,每批采样总量不少于2kg,用分样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1000g,分别盛于两只清洁、干燥并具有密闭盖的大口瓶中,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采样者姓名。一瓶供检验用,另一瓶保存一个月备查。
5.5生产线成品采样,每隔2h采样均匀样一次,每次采样量约0.5kg,每班采样量不少于2kg,其余处理方法同5.4。
5.6采用GB/T1250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5.7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再选两倍量的单元采样复检。复检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硝酸磷肥为不合格产品。
5.8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仲裁。仲裁时按本标准规定进行。

 

6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6.1硝酸磷肥包装袋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商标、N-P2O5养分含量、本标准编号和净重。
6.2硝酸磷肥的包装按GB 8569规定进行,每袋净重为(50±0.5)kg、(40±0.4)kg、(25±0.25)kg、(10±0.1)kg,每批产品的每袋平均净重不少于50.0kg、40.0kg、或25.0kg。
6.3 硝酸磷肥的贮存和运输过程应防潮、防晒、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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