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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资格审查实施程序

(发布日期:2007-5-28 7: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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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程序 
    1、申请 

    (1)属于下列单位的可以申请经营农药。 

    a.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b.植物保护站; 

    c.土壤肥料站; 

    d.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e.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f.农药生产企业; 

    e.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2)申请农药经营资格审查需向当地政务大厅农业部门窗口提交以下资料,资料一式两份。 

    a.填写好的农药经营资格审批表,表中申请单位处须加盖上款中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 

    b.制定的有关农药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 

    c.关于农药经营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的详细说明; 

    d.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和农药业务知识培训的合格证件及复印件; 

    e.申请单位法人和拟开办的经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受理 

    a.政务大厅农业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时,要仔细查验,所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公章和签名是否清晰。 

    b.对于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或者所提供资料不齐全的,或者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有怀疑的,要即时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能够即时补正的应指导补正,否则不予受理。 

    c.对初步审定具备申请资格,所提供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要即时给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 

    a.各市州、县(市、区)农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经营资格的审查。 

    b.各负责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上报的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查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具备经营的场所、设施、人员和环境条件,对于环境场所的审查要进行实地考察;审查所建立的制度是否科学、适用。 

    c.审查人员要对所审批的内容负责,每一项都要签署意见和签名。 

    4、决定 

    审查人员将签署意见的审批表上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核,主管领导没有异议的予以批准,符合经营条件的发给农药经营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书。农药经营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为一年。 

    (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三)实施要点 

    1、要注意审查是否具备农药经营资格。 

    2、要注意审查经营场所是否适合经营农药,能否污染环境,能否污染饮用水、食品等等。具备不具备安全防护设施条件。 

    3、是否具备与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人员,包括学历和掌握的农药专业知识等等。 

    4、申请审批表上的公章和签名是否真实。 

    (四)注意事项 

    审批中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要给予书面答复,保证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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