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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对全省种子企业资质核查及2004年限期整改企业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05-4-20 8: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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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农发[2005]41号

各市农委、农机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农农发[2005]004号)文件精神,我委对全省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了全面核查、清理。对已停止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或者已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及2004年限期整改企业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如下:
    一、对去年限期整改企业,有整改措施,经过完善,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可以恢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灯塔市种子公司
    二、生产、经营条件不完善,运转不良,需要进行整改的企业
    1、沈阳市新城子区种子公司
    2、沈阳市于洪区种子公司
    3、新民市种子总公司
    4、大连农业科技开发服务公司
    5、清原满族自治县种子公司
    6、本溪满族自治县种子公司
    7、北宁市种子公司
    8、营口市农科所种子有限公司
    9、阜新市阜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10、彰武县种子公司
    11、辽阳县种子公司
    12、昌图县种子有限公司
    13、铁岭县示范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14、铁岭县铁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15、开原市种子公司
    16、朝阳兴农种业有限公司
    17、绥中县种子有限公司
    18、兴城市原种场种子公司
    19、葫芦岛市南票区种子公司 
    三、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责令上缴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1、建昌县种子公司
    2、海城市农业示范场
    3、辽宁金二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4、瓦房店市种子公司
    5、丹东市振安区种子公司
    6、昌图金叶种子有限公司
    我省2001年发放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将于2005年底到期,省农委将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因此,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通报所提出的生产、经营条件不完善,运转不良,需要整改的企业,进行整改核查,拿出整改意见,于4月底前上报省种子管理局。对于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企业,自通报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由当地农业政策主管部门收缴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于5月底交省种子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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