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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加强氯化钾复混肥价监管
时间:2008-4-19
国家发改委昨日就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发出通知,规定中农、中化集团公司购买的以边贸形式进口的氯化钾以及地方边贸企业直接进口的氯化钾,销售给复混肥生产企业的,在进价基础上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5%(不包括运杂费,下同);销售给化肥流通企业的,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3%。   对于氯化钾及复混肥流通环节价格,《通知》要求,“不论经过多少环节,氯化钾及复混肥从出厂(或口岸)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并且,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减少化肥流通环节,防止化肥流通企业多重批发、转手倒卖、不合理加价等行为。   加强进口氯化钾价格管理方面,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直接进口的氯化钾港口交货价格仍由发改委制定,企业按发改委核定的基准价格执行,不再上浮,下浮不限。企业直接进口的氯化钾,要及时向发改委申请报批港口交货价格。不论销售给复混肥生产企业还是流通企业,均要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港口交货价格销售,不得在价外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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