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设为首页
VIP会员专区
广告服务
在线投稿
首页
|
信息
|
市场
|
供求
|
产品
|
招商
|
价格
|
企业
|
会展
|
商城
|
科技
|
报价
|
周报
|
区域
农药
化肥
种子
尿素
复合肥
农膜
农机
植保
农资
外贸
港口
统计
分析
评述
预测
标准
图库
国际
政策
文 章 阅 读
返 回
信 息 检 索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税新规定
更新时间:2003-8-20 13:25:12
文章来源:中国农资网
浏览次数:11747
本报讯国家税务总局6月4日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做出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二、组建为法人的创投企业,应以创投企业为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组建为非法人的创投企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创投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依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创投企业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外方投资者应按照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非法人创投企业没有设立创投经营管理机构,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而是将其日常投资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运作的,对此类创投企业的外方,可按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所指创投企业是指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条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应加注创业投资字样。
来源:国际商报
* 本信息仅供用户参考 *
编辑:
小何
欢迎投稿!
【
讨论:我有不同看法
】
【
打印本页
】
相 关 文 章
山东颁布中国首个出口蔬菜药残管理地方标准
(2003-8-20)
农业部宣布延长实施转基因农产品进口临时措施
(2003-8-20)
生产型进出口企业地域限制取消
(2003-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2003-8-20)
深圳颁布应对入世行动纲要
(2003-8-20)
民营企业如何参加配额招标
(2003-8-20)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2003-8-20)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栏目导航
|
在线投稿
|
免责声明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B2B
2004-2009©版权所有:农资网,未经授权严禁转载,农资网保留一切权利
客户中心:0371-63563512 13903839098 技术支持:0371-6356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