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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禁止与限制
更新时间:2003-11-7 22:57:08
文章来源:中国农资网
浏览次数:7128
根据《农产品协议》第12条的规定,如果一成员方采取禁止或限制食品出口的措施,它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它应充分考虑这一禁止或限制措施对进口成员方食品安全的影响。
2.任一成员方在采取这类禁止或限制措施前应尽量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农业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此类措施的性质及实施期限等。该成员方还应根据受此措施影响的利害关系方的请求与之进行磋商,并向对方提供必要的资料。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但如果该成员方是有关特定食品的净出口国。则它应受此规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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