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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起诉的规定
更新时间:2003-11-7 22:57:39
文章来源:中国农资网
浏览次数:9162
《农产品协议》第13条规定了对农产品补贴免于起诉的若干情形,具体内容是:
1.该协议附件二所列的有关免除削减义务的国内支持措施应当免于下述起诉:(1)免于反补贴税的诉讼;(2)免于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适用的领土范围)和《反补贴协议》第三部分(可诉讼的补贴)规定提出的诉讼;(3)免于以《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3条(另一成员方采取某种措施导致成员方利益的丧失和损害)第l款第2项为由提起的诉讼。
2.如果每一成员方减让表的内容完全符合该协议有关国内支持减让的规定,则对它们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应:(1)免征反补贴税,除非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4条和《反补贴协议》第五部分的规定(反补贴措施)作出有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裁定;(2)免于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4条(非歧视性原则的例外)或《反补贴协议》第5条和第6条规定(可诉讼的补贴)提出的诉讼。(3)免于以《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3条规定为由提起的诉
讼。
3.如果每一成员方减让表的内容完全符合该协议有关出口补贴的规定,则应当:(1)免于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6条(补贴)或《反补贴协议》第3条(被禁止的补贴)、第5条和第6条(可诉讼的补贴)提起的诉讼。(2)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和《反补贴协议》第五部分的规定,只有在根据数量对价格的影响而对损害或损害威胁作出肯定的结论时才能征收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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