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农资网
 文 章 阅 读
 
信 息 检 索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紧急保障措施条款

更新时间:2003-8-20 13:45:29  文章来源:中国农资网 浏览次数:15917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第一个全球性的协议,但是它仅为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提供了一个初步的法律框架,其中很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谈判,不少条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中规定“应就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紧急保障措施问题进行多边谈判。谈判结果应不迟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内生效。”至今各成员就紧急保障措施仍未达成一致。经过了1999年西雅图会议的失败,WTO各成员方认识到妥协的必要性,并于2001年在多哈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达成谈判议题,启动新一轮谈判,各成员方就《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紧急保障措施问题有了重新谈判的机会。 

  一、从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比较看紧急保障措施条款 

  (一)服务贸易不同于货物贸易 

  货物贸易是有形货物的买卖,其交易方式直观明确;而服务贸易大多是无形的且形式复杂多样,迄今为止世界上对服务贸易尚无统一的精确的定义。《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四种基本方式:(1)从一个成员的领土向另一个成员提供服务,即“跨境支付”;(2)在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个成员的用户提供服务,即“境外消费”;(3)由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个成员的领土内的商业实体提供服务,即“商业存在”;(4)由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另一个成员的领土内的自然人提供服务,即“自然人存在”。服务贸易谈判小组将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主要包括:商业性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金融服务、旅游服务及相关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鉴于服务贸易的表现形式及门类的复杂性,要制定统一的紧急保障措施颇为困难。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紧急保障措施条款与WTO的保障机制的关系 

  “保障措施是允许政府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来解决在全球竞争中国内产业或国内服务贸易者所遇到的困难。”总协定第三任秘书长奥利弗指出:“保障措施代表了两种相反目标之间的联系,一个是各国政府对放松贸易的限制承诺的尊重;另一个目标是各国政府希望保护国内市场。”因此WTO的保障措施制度在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起到了一个“调节器”或“安全阀”的作用。 

  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有其自身的特点,《保障措施协议》虽然比较完善,但并不能全盘适用于服务贸易。 

  《保障措施协议》的第6条规定“当延迟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进口国可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第7条规定“保障措施持续期超过3年时,应进行中期评审。”临时保障措施适用于服务贸易时应对持续期做一定的限制。对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形式给予灵活的处理。中期评审也可适用于服务贸易,但要给予更严格限制,对同一服务业再次适用相同的紧急保障措施间隔期作出规定,防止紧急保障措施在服务贸易中的滥用。 

  二、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数据统计问题 

  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形式多样、门类繁多,使得国际上对服务贸易统计的技术性问题相对滞后。WTO秘书处认为,现存惟一的全球性服务贸易信息来源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数据,该数据来自各国中央银行和国内统计机构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呈交的报告。虽然该组织从1993年开始启用了BPM—5分类统计体系对服务贸易进行专门统计,但该体系与各国现有统计项目完全吻合的情况很少,这预示着近期内全球性的服务贸易统计信息还会有很多缺陷。这一统计上的缺陷尤其会影响分销服务和金融服务项目。各国虽然对服务贸易有各自的统计方式,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服务门类划分等差异,各国的统计方式也千差万别。从理论上讲,《保障措施协议》中有关“产业损害”的认定标准既适用于货物生产者,也同样适用于服务提供者,但由于缺乏服务贸易的数据统计,对“损害”的认定就会矛盾重重,困难很多。数据统计的落后阻碍了紧急保障措施条款的达成。逐步建立起准确反映世界服务贸易状况、切实可行的世界服务贸易数据统计体系对《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紧急保障措施的建立是至关紧要的。 

  因此,建立统一的服务贸易的数据统计体系,就要达到服务业实体产业发展的平衡,在此基础上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数据统计技术。这将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要在国际服务贸易中顾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给发展中国家发展本国的服务业提供一个适宜的国际环境。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其对服务贸易数据统计的技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应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争取时间努力发展本国的服务业,完善本国服务业的门类和体系,使本国服务业与国际接轨,在此基础上建立本国的服务贸易数据统计体系。 

  三、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紧急保障措施谈判中的立场 

  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做了较大程度的开放,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因此受到了一些冲击,但同时也带来了发展的机遇。发展中国家在紧急保障措施的后续谈判中应坚持怎样的立场呢? 

  首先,要积极参与谈判,发挥自己的优势,改变过去一切由大国支配的局面。充分使用自己手中的谈判权,真正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游戏规则”的制定。努力达成对发展中国家更为有利的紧急保障措施条款。 

  第二,坚持对紧急保障措施条款给以严格明确的界定。各国对服务贸易的管理不是通过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来进行的,而是通过一系列国内规章进行。与货物贸易相比,对服务贸易的管理缺乏“透明度”,发达国家的服务业发展水平又高出太多,容易产生发达国家“滥用”保障措施条款的情况。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考虑就应在条文中对紧急保障措施条款给以更加严格的限定,使成员方采取紧急保障措施时要符合严格的条件,遵循正当的程序,遵守严格的时限。 

  第三,努力争取对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优惠待遇。出于资助发展中国家的目的,《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享受“最低出口限额”的优惠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紧急保障措施条款也应体现世界贸易组织扶持发展中国家的精神,仿照《保障措施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相应的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应努力争取更多优惠,以达到真正的权利义务平衡。 

  第四,坚持真正的非歧视待遇原则。虽然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其发展水平较高的优势通过技术上的手段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歧视待遇,这在货物贸易中屡见不鲜。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应努力使该条款不仅要在形式上而且要在实质上体现出非歧视原则,使发展中国家能够享受到更广泛的最惠国待遇。 

    来源:国际商贸
 
* 本信息仅供用户参考 *
编辑:小何 欢迎投稿!
讨论:我有不同看法打印本页
 相 关 文 章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栏目导航 | 在线投稿 | 免责声明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B2B
2004-2009©版权所有:农资网,未经授权严禁转载,农资网保留一切权利
客户中心:0371-63563512 13903839098 技术支持:0371-6356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