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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8号文件”看补贴政策

更新时间:2003-8-20 13:53:06  文章来源:中国农资网 浏览次数:11884
 
    有业内人士证实,中美两国的有关部门正在对国内芯片产业的相关国际贸易问题进行磋商。 

  这个磋商的背景是:为了鼓励国内芯片产业的发展,在2000年间,中国出台了18号文件。(相关报道见《中国经营报》1501期)但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一年多后的今天,这样的扶持政策却遭到了海外的质疑。 

  海外有芯片企业表示,根据18号文件,国内的芯片企业可以在税收上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可以帮助国内企业降低产品价格,而这样做的后果实际上是对进口产品的歧视。 

  法律界专家告诉记者,18号文件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可以看做是中国政府对自己的芯片产业给予补贴,这是一种相当常见的现象,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各国提供补贴有时会导致贸易的扭曲。专门针对这个问题签订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同样是签约国。而随着中国日益融入WTO大家庭中,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贸易争端还将不断出现。 

  补贴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扶持本国产业而不能对其他成员国造成危害 

  按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补贴分为三种,一种是禁止性补贴,俗称红灯补贴。比如出口补贴,也就是国家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给予补贴,马伯思说国家给予补贴绝对不能附件任何条件。《补贴协议》的附件1专门列出了12种可归于出口补贴的典型情况。 

  第二种可诉补贴,俗称黄灯补贴。是指那些虽然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对这类补贴往往要根据其客观效果才能判定是否符合WTO规则。最明显的例子可能就是眼下中国芯片产业政策需要面对的问题。比如海外企业可以认为中国给予本国芯片产业的政策冲击到了自己,那么受影响的国家就可以向WTO的有关机构提起起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第五条对这类补贴规定了总体原则,第六条对是否造成严重侵害规定了条件和结果。但是这样的认定过程仍然相当复杂,马伯思说,有时可能会耗上数年的时间。 

  第三种是不可诉补贴,也就是绿灯补贴。比如研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等。 

  按照WTO的规定,一国决定在给予某一产业以补贴政策之前,需要向WTO组织提起报告,并照会其他成员国,告知给予补贴的名称,内容,原因,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以及在可以预期的未来所能造成的影响。但有一个基本前提是必须遵循的,那就是给予补贴的目的是为了扶持本国产业而不能对其他成员国造成危害。 

  但眼下中国的芯片优惠政策还需要面对一个特殊问题,那就是中国是在2000年出台了18号文件,这个时间要早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马伯思解释说,按照WTO的规定,无论是已经给予的补贴还是将要给予的补贴,缔约方都必须通知其他缔约方。如果有缔约方对任何补贴政策有争议,都可提交到WTO的争议解决机构。 

  实际上中国在2001年12月加入WTO之后,就在自己提交文件的附件5A中,详细列出了中国现有的所有补贴,其中第17条就是有关高科技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的条款。 

  中国企业应对补贴做好思想准备 

  如果当一国对自己的产业补贴过于优惠时,就会产生倾销,进口国家为保护自己的市场和产业就会出台相应的反补贴措施。 

  按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反补贴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是采取临时措施。如果反补贴调查当局初步肯定存在补贴,且对进口成员方国内产业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严重威胁,为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造成损害,可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不得早于自发起调查之日起后的60天;实施临时措施应限定在尽量短的时期内,不得超过4个月。如果最终确认了损害,或在认定损害威胁的同时又认定在不采取临时措施,其影响肯定会导致损害时,对于本应实施临时措施的那一段时期可以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第二是补救承诺。如果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现下述情况,反补贴调查可停止或中止。一、出口成员方政府同意取消补贴,或采取其他措施;二、出口商同意修正其价格,使调查当局满意地认为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性影响已消失。这样就算达成了“补救承诺”。补救承诺达成后,则反补贴调查应停止或中止。如果以后的情况表明不存在产业损害或损害威胁,补救承诺应自动取消。补救承诺可以由出口成员方提出要求,也可以由反补贴调查当局提出建议,但不能强迫出口商承担这一承诺。补救承诺的期限不得长于反补贴税所执行的期限。 

  第三是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进口成员方当局便可决定对受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但它不得超过经确认而存在的补贴额,且应无歧视地征收。但对于已撤回的补贴或已按本协定规定作出承诺的供应国的进口应给予例外。 

  反补贴税的执行期限只能以抵销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所必须的时间为准执行期限不得长于5年。如调查当局通过调查确认有“充分理由”继续执行可适当延长期限。 

  现在中国芯片产业虽然整体水平还不能与欧美相比,但是在一些产品上,中国的芯片产业已经具备了相当强的国际竞争力。有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在长三角地区,有的企业从代工开始,已经在一些信息家电所用的芯片产品上有所突破。 

  不过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中国转型市场经济的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全融入WTO大家庭中,而中国市场之大又使得WTO的每个缔约方都在观察着中国的一举一动。绝大多数的国家相信,以中国的巨大身躯要在一夜之间完成转型工作是不可能的。所以欧洲,美国,日本等国会随时监督中国遵守WTO原则的情况,也就是说,未来还会有很多贸易摩擦的事件发生在中国的国际贸易中,专家提醒,应该对此做好思想准备。 

    相关链接 

  反补贴调查的程序并不简单,按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反补贴调查程序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反补贴调查中,有关利益成员方和全部利益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认为与调查有关的情况和意见,并尽快通知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各当事者。 

  第二,出口商、外国生产商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在受到问卷调查后的30天内予以答复,必要时可再延长30天。 

  第三,在调查中,调查当局对属于机密性质的资料、信息,如未经同意,不得泄露。 

  第四,在征得企业、当事成员方的同意后,可到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调查。 

  第五,在利益成员方或利益各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阻碍调查,则肯定的和否定的,初步和最终的裁决,可在已有事实的基础上作出。 

  第六,在作出最终裁决以前,调查当局应就形成决定的重要事实通告利益成员方和所有利益方,以使利益各方有足够时间维护其利益。 

  第七,调查当局也对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由其提供被调查产品的补贴、损害和因果资料。 

  第八,在利益各方,尤其是小公司遇到资料提供的困难时,调查当局要进行帮助。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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