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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化肥市场每日走势评述
国内尿素市场动态简报
化肥工业产业政策
http://www.ampcn.com 2005-5-25 12:49:11 浏览:

为适应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外化肥工业发展的新形势,推进化肥工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全面提高化肥工业国际竞争力,满足农业对化肥产品的需求,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化肥工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化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

本政策所指化肥工业主要是指氮肥(尿素、碳铵、氯化铵)、磷复肥(磷铵、普钙、重钙、钙镁磷肥、硫基复合肥等化学法高浓度复合肥)、钾肥(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等基础化肥产品的工业生产。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创造公平竞争和统一的市场环境,逐步建立化肥工业的法规管理体系。政府职能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化肥产品实施管理,规范各类经济主体在化肥生产、流通领域的市场行为,保障满足农业需要。

第二条 推进化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集中度,合理产业布局,避免散、乱、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生产能力。

第三条 支持化肥生产企业进行原料路线、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能力,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形成驰名品牌。

第四条     加强化肥原料矿山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障化肥工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第五条支持按化肥产业链整合生产要素,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协调发展化肥生产。

第六条 加快化肥流通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放开化肥经营,鼓励发展化肥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提高流通效率,提高化肥流通企业的竞争能力,逐步建立健康有序的化肥流通体系,更好地为农业服务。

第二章  产业结构调整

第七条 推进化肥产品结构调整,重点发展高浓度基础肥料(尿素、磷铵)和高效复合肥,鼓励开发缓释、控释肥料。

第八条 推动基础肥料生产布局调整。支持西部地区利用当地天然气、磷、钾等资源,发展基础肥料生产,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基  础肥料生产基地。支持国内企业利用西部地区的原料资源和丰富能源,将基础肥料生产逐步向资源地转移。

第九条 支持化肥企业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形成新的竞争格局。通过企业间的战略重组,形成以大型化肥企业集团为主导的集约化产业格局,实现化肥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第十条 鼓励有实力的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和能源生产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和化肥产业链组建企业集团,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国际竞争力。

第十一条 鼓励化肥生产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产业分工;支持大型化肥企业集团与国外化肥集团联合、兼并、重组国内外化肥生产企业,扩大市场经营范围,参与国际竞争,适应化肥生产全球化趋势。

第十二条 提倡化肥生产专业分工,建立不同层次的化肥专业化生产体系。鼓励中、小化肥企业扬长避短,由生产基础肥料向肥料二次加工或三次加工转移,结合农化服务,生产当地农业需要的各种专用肥料。

第三章  技术政策

第十三条 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支持化肥生产企业开发、应用节能、降耗、环保新技术,改革生产工艺,降低能耗和物耗,促进原料路线多元化、本地化与废物再生循环利用。

支持氮肥企业:采用洁净煤气化技术进行原料路线改造;采用新型原料气净化技术、新型氨合成技术等新技术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建设以洁净煤气化技术为核心的多联产能源系统,实现煤电化相结合的能源、动力结构调整,节能、增产、增效。

支持磷肥企业:开发中、低品位磷矿选矿、富集技术;开发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

支持钾肥企业:开发盐湖卤水直接提取硫酸钾技术,降低硫酸钾的生产成本。

第十四条 支持化肥企业应用全过程信息化技术,包括生产、销售过程信息化、自动化控制技术、现代管理系统信息管理技术,实现企业采购、生产、流通、销售、财务、人事等管理信息集成。

第十五条 坚持“自主开发为主、引进技术为辅”的原则,鼓励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大型化肥生产引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的消化吸收、国产化,国内可以

解决的技术、装备不再引进;积极推动国内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符合技术政策的研发活动给与支持。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大型化肥生产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形成创新能力和自主开发能力,鼓励产学研联合开发和委托开发。企业自主开发产品的科研设施建设投资,凡符合国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

规定的,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四章  化肥生产原料和资源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矿山资源管理,提高国家对磷、硫、钾矿产资源的控制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定,在磷、硫、钾矿产资源地区,划定设立国家磷、硫、钾矿规划矿区,依法整治、整顿矿区,确保资源的合理开采、利用。

第十八条 鼓励有实力的大型化肥企业走“矿肥结合”之路,整合矿山资源,促进矿山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协调化肥生产。

第十九条 鼓励外商引进先进技术,投资硫、磷、钾化学矿的开采、选矿。

第二十条 加大磷矿、钾矿地质勘探投入,增加资源储量,确保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指导煤炭、天然气、电力对化肥生产的供应,建立公平、合理、有效的价格机制和供应机制,保障化肥正常生产需要。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拓利用国外资源增加国内化肥供应,鼓励国内优势企业采用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参与境外资源开发,投资建设化肥生产、供给基地。

第五章  产销政策

第二十三条 调整化肥产销政策,按照加入WT0承诺,逐步放开国内化肥市场分销、零售领域的准入限制,逐步取消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措施,原材料、用电、运输等逐步实行市场化价格,同 时放开化肥产品价格管制,并对农民实行化肥补贴。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  “政府主导、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市场运作”的淡季商业储备化肥制度。通过淡储旺销、调剂余缺,稳定化肥生产和市场价格,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同时解决贫困地区直供用肥和非正常年景救灾用肥等。

第二十五条 为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规范流通秩序,保障化肥供应,鼓励发展化肥连锁经营。鼓励实力雄厚的农资经营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大型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农资连锁企业集

团,整合传统农资经营网点,并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紧密地结合,建立全方位为农村服务的新型农技服务体系。

第六章  产品市场准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化肥生产执行统一制定的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化肥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化肥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检测机构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与化肥生产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得对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测和收费。检测机构要对检测

结果承担责任。

第七章  商标品牌

 

第二十九条 化肥生产企业要增强企业和产品品牌意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维护企业品牌形象。

第三十条 化肥生产企业均应依据《商标法》注册本企业自有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国家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和保护规划,努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

第三十一条 所有化肥产品要标示生产企业的注册商品商标、商品产地、产品规格和使用说明。

第八章  投资管理

为保证技术的先进性和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实现化肥工业可持续发展,必须严格投资化肥产业准入条件。按照有利于企业自主发展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原则,改革政府对化肥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引导各类投资规范、有序进入化肥产业。

第三十二条 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

内资企业新建化肥项目,包括现有化肥生产企业改造、扩建和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第三十三条 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

1.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新建或扩建化肥项目,总投资l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投资额1亿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由企业直接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三十五条 新建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建化肥生产企业必须采用环保、节能型技术,产品技术水平、原材料及能源消耗指标和污染排放标准必须满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2.新建化肥生产企业生产规模不应低于:氮肥(NH3)20万吨/年;磷肥10万吨(P2O5)/年。注册资本不应低于投资额的30%。

第九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从有利于保障国内化肥稳定供应出发,继续实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制度和化肥进口专营制度,合理制定化肥进口税率,根据化肥品种,实行不同税率。

第三十七条 不鼓励化肥产品出口。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国内磷肥生产需要,限制磷矿出口。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九条 化肥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协调、统一企业行为,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积极参与国际间相关业界的交流活动,在政府与企业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化肥工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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