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现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农药制剂企业在登记产品时要额外提交原药来源的书面证明,内容是原药企业证明该原药由该企业提供,并加盖公章。制剂企业获得这张证明后要附在登记材料中一起提交。笔者认为,这一看似严谨的要求并不一定完全合理。有点类似于“证明你妈是你妈”。
首先,这个规定造成了不正常谋利的漏洞。原药证明制度设立的初衷是想控制制剂企业无法向无证原药企业采购原药,但事实上起不到这一作用。制剂企业获取登记后,照样可以向无证原药企业采购。原药证明最多只能证明制剂企业曾经买过合法原药企业的产品。
更有甚者,出具证明一方因利益需要,可能会给并未购买原药的制剂企业开具证明,或因原药登记数量少,制剂企业实际买了其原药,但凭垄断协议,向制剂企业开具证明要另收费用。还有一种情况,一些企业虽然三证齐全,但并不生产,却以给制剂企业开具购买证明谋利。
其次,在发票之外额外提供原药证明是多余要求。因为制剂企业从合法原药企业获得的采购发票是最真实确凿的原药来源证明,发票完全可以证明制剂企业曾经购买过产品,再折腾制剂及原药两方去开具并多次邮寄原药证明,实属劳民伤财之举。
再次,一个制剂企业所需原药大部分是由多家供给,并非单一来源,因此一张原药证明并不能完整反映一个产品的所有原药来源。另外,多家原药企业的原药都获得了登记,而制剂厂家又采购了多家原药企业的产品来生产同一批农药制剂,制剂厂家就没有必要在自己的产品上分批标注原药厂家。
标注原药厂家看不出有何特殊的管理意义,反而使每个守法的企业要为每个品种准备N套标签,不遵纪守法企业照样可以无证生产。笔者认为,这一规定除了给守法企业又设置了一套没有价值的障碍外,对企业做强做大和行业发展没有任何益处。
原药企业应该是支持原药证明制度的,因为他们多了一项权利。但实际上,无论原药企业还是制剂企业,只要面对过度行政审批,只要完全依法经营,就都是受害者。
因此,笔者认为应彻底简化手续,取消原药证明制度。新办原药企业有那么多的制度和部门在监管,原药无证生产应由归属地的环保、安监、工商、工信等部门共同控制才能有效,一张原药证明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对于首次登记的产品,制剂企业需提供合法原药企业出具的原药证明,此后续办登记时提供合法原药企业开具的发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