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出口免关税了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最新公布的《关税实施方案》,2017年度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进出口将单列税则号,并不再征收出口关税。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进出口一直没有列名的税则号。中国进出口货物归类采用国家海关组织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前6位),并在国家海关组织归类原则下设定本国子目(HS第7位和第8位)。现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因为国际贸易量较小等原因,一直没有单独的列名货物归类,而是归在“其他肥料(HS310590)”中。因此,各国的国际贸易统计中,无法取得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贸易量、贸易额数据。根据中国《2017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国在本国子目中将“其他肥料(HS31059000)”拆分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HS31059010)”和“其他肥料(HS31059090)”。也就是说,2017年起中国海关将单独统计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进出口数据。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HS31059010)”有明确的产品标准要求。《2017年关税实施方案》规定, HS31059010税则号货物是指符合《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的肥料;并明确规定,如GB18877-2009国家标准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执行。现行GB18877-2009标准适用于以人及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农产品加工下脚料等有机物料经过发酵,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添加无机肥料制成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标准不适用于添加腐植酸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质量要求见下表。
2017年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出口免征出口关税。根据《2017年关税实施方案》,氮磷钾三元复合肥(HS31052000)出口关税从30%降为20%,磷钾二元复合肥(HS31056000)出口继续征收5%关税,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HS31059010)出口取消了5%出口关税。另外,根据现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与其他化学肥料出口要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税率13%)不同,出口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视同内销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需在税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