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卖熟人;作为隐性成分添加;换包装、名称销售。虽然百草枯水剂已经退市两年多了,但是在网上也不乏因违法销售使用百草枯被查的报道。更有甚者,在一些偏远的地区百草枯被摆在货架上明目张胆地销售,农户使用时也毫无顾忌,被查到了还辩称是之前未消化完的库存。
而近期百草枯中毒事件频发,正好将百草枯推上了风口浪尖。接下来这些违法行为恐怕要无处遁形,因为国家刚刚出台更加严厉的监管办法,不仅要全面大清查,之前买的也要回收!
2018年10月1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加强对百草枯产品的监管。
生产企业重点监督全面监控百草枯生产动态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要全面监控百草枯母药、水剂、可溶胶剂的生产、出口、库存情况,严防专供出口产品转内销。
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百草枯可溶胶剂登记证于2018年9月25日到期,不再批准境内使用登记延续,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百草枯可溶胶剂在境内销售、使用。也就是说,百草枯母药已全范围禁止在国内销售。
为进一步加强百草枯的监管,《通知》要求,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要完善生产、销售台账,每季度首月上旬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报送上季度百草枯生产数量、出口数量、出口国家或地区、季末库存等详细情况。而省级农业部门要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农业农村部报送上季度上述汇总情况。
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全面加强百草枯监督管理。要以百草枯、敌草快、草甘膦、草铵膦等灭生性除草剂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为重点,全面检查其原材料进货及生产销售记录,特别要严查隐性添加百草枯、以百草枯假冒敌草快等除草剂问题,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百草枯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要做好部门间、省际间协同配合,发现线索,一查到底,坚决打击。涉嫌刑事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百草枯监督管理总结报到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对百草枯水剂进行全面回收包括农药使用者
《通知》还规定,各地方政府要对没有“专供出口”生产资质企业及农药经营单位、网上销售店、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病虫害防治组织、乡村农户等社会上库存和尚未销售使用的百草枯水剂,进行全面清查、回收,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承担,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分析近两年发生的百草枯中毒事件,我们不难发现,服用(误服)的百草枯很大一部分是在产品销售有效期内购买的。虽然是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购买的,而且中间一直未使用,但是长期存放毕竟埋下了安全隐患,而且给政府部门的监管造成了很大不便。
有业内人士分析,虽然国家禁止销售使用百草枯水剂,但是并没有明文规定家中不能存放百草枯产品。很多农药经营者或者使用者正是钻了这个漏洞,即使被政府部门查到了仓库中存有百草枯水剂,但由于很难找到直接销售或使用的证据,最终对这些人的处罚也只能草草了之。
而《通知》中指出,对百草枯水剂进行全面清查、回收,正好给政府部门的监管提供了依据,更有利于以后政府部门开展工作。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百草枯水剂进行全面清查、回收,虽然受到了行业内广泛的支持和认可,但是仍有部分企业对回收后的处理工作表示担忧。
“过期农药、问题农药,我们处理时都是按照危化品的标准进行的,处理费用高是一方面,谁来处理又是另一个需要考量的问题。”山东一农药生产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百草枯水剂虽然市场上还有库存,但是经过两年多的消化,估计剩余不多,回收处理费用企业一般也能承担得起。“但是如果由企业出面回收的话,农户不一定会主动交出产品,毕竟回收的性价比不如直接使用,而且企业也不一定会承认是自己的产品,毕竟早已经停止生产销售了。”
“另外危险化学品的处理需要企业有相关的资质,但据了解国内基本上所有的农药企业都不具备这个资质,这就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处理。”该负责人指出,回收量小了别人不处理,量大了处理不了,而且有些地方连一个危化品处理的机构都没有,所以还是希望产品回收后由政府出面进行统一处理。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指出,百草枯水剂本身毒性并不高,被禁用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被服用后没有解药。其实,针对回收后的产品可以在政府的监管下统一用于林场、大型农场的杂草防治。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自2016年7月禁用百草枯水剂以来,各级农业部门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百草枯水剂禁而不绝的问题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致使服用百草枯自杀事件时有发生。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百草枯监督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百草枯管理规定
农业部公告第1745号、2445号明确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百草枯可溶胶剂登记证于2018年9月25日到期,不再批准境内使用登记延续,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百草枯可溶胶剂在境内销售、使用。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严禁百草枯母药在境内销售。
二、全面监控百草枯生产动态
要全面监控百草枯母药、水剂、可溶胶剂的生产、出口、库存情况,严防专供出口产品转内销。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要完善生产、销售台账,每季度首月上旬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报送上季度百草枯生产数量、出口数量、出口国家或地区、季末库存等详细情况。省级农业部门要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我部报送上季度上述汇总情况。
三、彻底清查处理百草枯水剂遗留问题
要对没有“专供出口”生产资质企业及农药经营单位、网上销售店、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病虫害防治组织、乡村农户等社会上库存和尚未销售使用的百草枯水剂,进行全面清查、回收,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承担,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四、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百草枯的行为
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全面加强百草枯监督管理。要以百草枯、敌草快、草甘膦、草铵膦等灭生性除草剂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为重点,全面检查其原材料进货及生产销售记录,特别要严查隐性添加百草枯、以百草枯假冒敌草快等除草剂问题,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百草枯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要做好部门间、省际间协同配合,发现线索,一查到底,坚决打击。涉嫌刑事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百草枯监督管理总结报到我部农药管理司。联系电话:010-59192899,传真:59191875,E-mail:pmd@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