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检查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各化肥经营单位:
近日正值玉米等农作物追肥需求旺季,尿素价格异常波动,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现象屡屡发生,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大庆市物价局、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加强追肥期化肥的市场管理,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化肥经营企业销售尿素时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黑价格字[2008]55号文件及市物价局庆政价发[2008]7号文件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登记备案,企业未经县、区物价部门登记备案而销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不执行调价备案制度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一)项规定处理,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不能或拒绝提供任何票据的经销企业,物价部门可按黑价格字[2008]55号文件要求,对大庆生产的“尿素”依据出厂价格加价,最终零售价格不超过在出厂价格基础上,加两道批发(3%)和一道零售环节(1%)的价格(加合理利息、运杂费)。但最终零售价格不应超过 2150 元/吨。从省外生产企业以出厂价购入尿素在市内销售的,应以实际出厂价为基础计算,不得进行三次批发,同城不得二次批发,从省外经销企业购入的尿素 ,在市内销售只能进行一次批发。批零兼营企业直接零售只能加一道环节,最高为3%(加合理利息、运杂费),但最高零售价格不能超过2200元/吨(如果省出台最高限价政策按省里规定执行)。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超过备案价格标准或规定的差价率销售尿素的,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了“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幅度”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二)项规定处理,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省里已出台最高限价政策,上述政策规定适用于2008年6月23日前。
三、各化肥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价格法》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否则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取相互串通、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等手段哄抬价格,采取掺杂使假、短缺数量等不正当手段破坏价格秩序,否则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五、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分别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自2008年6月24日起 ,各县区要严格监督企业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启动全省尿素最高零售限价的紧急通知》所规定的尿素最高零售价格2200元/ 吨。经营者超过规定限价销售尿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不执行规定限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三)项规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各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加大化肥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化肥经销单位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假冒商标、弄虚作假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净化全市化肥市场,规范全市化肥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市、县(区)物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务必要本着为农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要按职责分工立即集中力量对追肥期尿素肥市场开展严格检查,要加强同质监、农委等部门协调与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对不执行政府价格登记备案制度,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不执行最高限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掺杂使假,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对于市场监管不力或因价格等问题引发群访事件,市局要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县、区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八、各县、区要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向广大农民公布尿素肥价格,也要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公布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法案件。市物价局:12358 6312358 萨尔图区物价监督检查分局:4612358 龙凤区物价监督检查分局:6212358 让胡路区物价监督检查分局:4512358 大同区物价监督检查分局:4412358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物价局、林甸县物价局、肇州县物价局、肇源县物价局:12358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电话 12315.
大庆市物价局 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