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用农药产品香型登记管理规定(草案)
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规范卫生用农药产品香型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获得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的卫生用农药,仅改变产品选用的香精(香料),使产品香型发生变化,而产品中的有效成分、含量、剂型、使用范围、方法和其他助剂种类不变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依照本公告的规定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生产销售。
二、每个卫生用农药产品,最多可以申请3种香型登记。
三、申请香型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卫生用农药产品香型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二)选用香精(香料)的基本资料,包括
1、香精(香料)的基本组成和主要理化性质。
2、香精(香料)的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3、香精(香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不同香型产品标签样张(对已获得农药登记核准的,应同时提交原登记核准标签样张)。所提交的标签样张,除描述香型内容的标注不同外,其他标注内容应当一致。
(四)不同香型产品的热贮稳定性试验数据。
四、产品香型变化导致助剂组成发生明显变化(变化率≥1%)的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不对产品质量、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安全等产生影响的资料,并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核批准。
五、首次申请农药登记的产品包括不同香型的,应当在提交登记资料的同时提供本公告要求的资料。
本公告自二〇〇八年 月 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 月 日
附件:
卫生用农药产品不同香型备案申请表
申请人 |
(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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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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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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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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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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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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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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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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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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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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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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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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