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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环农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析


农资网 2008年10月6日 10:16 来源:农资导报 【
鉴于目前农药行业对排放标准的迫切需求以及国家对农药行业污染物治理的紧迫性,杂环类农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先期选择了六种农药作为杂环类的代表。据调查统计,这六种农药占杂环类农药产量的70%以上,均属高效低毒类农药。
    含杂环结构农药是一个大类,包含很多的产品,目前正在生产的品种就有几十种。除选择的已制定标准的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六种农药外,还有三唑醇、双苯三唑醇、烯唑醇、腈菌唑、十三吗啉、苯菌灵、噻菌灵、恶霜灵、腐霉利、菌核净、异菌脲、拌种灵、三环唑、叶枯唑、稻瘟灵等15种杀菌剂;西玛津、扑灭津、氰草津、西草净、异丙净、扑草净等6种三氮苯类除草剂;二氯喹啉酸、野燕枯、草除灵、环嗪酮、嗪草酮、灭草松等6种除草剂;三唑锡、哒螨酮、四螨嗪、棉隆、硫丹、氯丹、林丹等7种杀虫剂。
工作内容及技术路线
    沈阳化工研究院承担了杂环类部分农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于2003年成立了编制组。该编制组由沈阳化工研究院的农药合成研究室、农药毒理毒性研究室、农药污染物治理研究室、农药产品标准化室、农药学会、特征污染物分析研究室等相关部门组成。标准编制协作单位由国内同行业多家污染物治理先进的企业组成。
    编制组工作期间对国内同类产品90%以上的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该类产品的各种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治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特征污染物的识别与分析、污染事故情况等。对国内先进企业的环保技术进行了复核工作。对没有分析方法的特征污染物,编制组开展了建立分析方法的研究工作。同时开展了国内外同类标准的检索工作。
    为了使废水中特征污染物得到有效治理,编制组采集典型企业的三废样本进行分析,开展了治理技术研究工作;在实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各种处理方案,并对其进行了技术、经济可行性及工程化研究,为某些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提供了技术支持。
标准的框架结构
    杂环类农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别提出控制要求。对于新建企业,制定较严格的标准;对于现有企业,根据目前的污染物治理水平,设立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同时给予现有企业一定的改造期限,届时,所有企业都要执行新建企业的标准要求。
    另外,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杂环类农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设置了特征污染物车间排放口排放限值。就是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特别是内含高毒污染物、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污水,单独处理后再排放时必须遵守的标准。该标准取样口设在污染物车间排放口。设立排放限值的目的在于:将生产装置排出的单股或多股污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采用有针对性的处理技术进行处理,提高特征污染物的去除率。车间排放口排放限值的设置从根本上避免了特征污染物的稀释排放。
    本标准中还规定了车间排放口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这样可将污染物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而不仅仅依靠末端治理。污染物车间排放口排放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制定,更有利于促进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对于生产多品种农药的企业,车间排放口排放限值在执行过程中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便于标准的顺利实施。
    标准中还规定了常规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污水总排口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这是企业将污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时所必须遵守的标准。
    本标准在水污染物标准值确定方面体现了农药行业的特殊情况。如对农药生产过程产生的含农药活性成分及其他有对人类、环境有害的化合物(特征污染物),标准编制更多地考虑了毒理毒性和环境因素,标准值的确定基本参照了发达国家相关规定。而在常规污染物标准限制值上,考虑了农药废水的特殊性,COD值基本宽于目前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对生产过程的污染控制
    同以往的标准不同,本标准除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做了规定外,对无法用具体的限值来要求的情况,如生产中对影响污水排放限值的生产过程提出了管理与操作方面的要求,促使企业加强自身的环境管理,防止污染的产生。虽然这些规定不是以标准值的形式出现,但同样是标准的组成部分,与标准值具有同等约束力,是企业必须遵守的。
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对污染物的监测要求作了规定。对于目前有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的污染物项目,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目前没有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的项目,编制组根据实验建立了分析方法,并以附录的形式列入标准文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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