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物价部门下发《关于完善钾肥价格管理政策的通知》,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一般贸易进口钾肥港口交货基准价格改为企业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进口企业可以港口交货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幅度3%、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港口交货价格。
《通知》规定,进口企业通过所属分公司在港口以外交货的,如发生财务费、仓储费等经营管理费用,可在港口交货上限价格基础上顺加不超过1%的综合经营差率销售;未发生财务费、仓储费等经营管理费用的,应执行港口交货价格。港口外交货发生的运杂费可据实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