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大宗肥料产品的管理效果甚微,没有解决存在的假、冒、伪、劣等问题,反而造成了多头管理、重复管理和乱收费。政府应从直接管理肥料生产、流通的行为退出来,把管理的重心放到保证供应,稳定价格,维护市场有序竞争,打击假、冒、伪、劣,保护农民和企业利益。”记者认为中国磷肥工业协会武希彦的这番话十分中肯。基于此,协会建议《条例》要认真贯彻执行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质检、工商管理、农业等政府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严格执法,真正做到从农民利益出发,不徇私、不舞弊,依法办事;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现象,给企业、经营商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条例》不仅要保护消费者(农民),也要保护生产、营销企业的合法权益。应明确管理部门违规执法给生产企业、营销商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对相关责任人处罚的条款。此外建议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农业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关协会、肥料生产厂、营销商等单位参加,制定一个全面的、可操作的《肥料管理条例》,进而过渡到《肥料法》。
那么《肥料法》应该涉及哪些方面的内容呢?
据中国肥料管理政策考察团对加拿大、孟加拉国、泰国和马来西亚考察的经验借鉴:《加拿大肥料法》规定:对一些长期使用、肥效稳定的产品, 包括微生物肥料、复合肥等, 不需要检验登记, 但国家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标签标准, 企业生产或进口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注明产品名称、营养成分及含量、使用最低限量、重金属和真菌等有害物质含量。而且加、孟、泰、马四国的肥料检验登记制度有一个共同特点, 即实行首家登记制,其他企业生产已登记的同一配方肥料, 不需要再申请登记,且肥料配方无专利权。
这四国的考察报告指出,这些国家政府的首要职能就是对肥料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加拿大国家食品检验局负责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肥料产品进行严格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勒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 除没收其产品外,最高处以高达25万加元的罚款,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泰国于1975年颁布的《肥料法》包括化肥许可证申请、化肥质量控制、化肥检验登记与广告管理、标签管理、有机肥管理、罚则和过渡性条款等。
因此笔者认为,中国的《肥料管理条例》也不应该是一个孤立的、断裂的管理环节,而是一个全面的、贯通的管理体系,因此其中除了应该理顺肥料登记的内容、协调好与各项法律法规的关系外,最好也应该涉及到质量控制、标签管理、广告管理、罚则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只有这样的《肥料法》才能够真正解决人大代表武四海提出的当前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当时武四海在提案中明确指出:目前之所以有这么多厂家敢于一再铤而走险制假造假,或者在标签上大做文章,其关键就在于处罚力度小。尽管有的厂家事情败露后在案发地点受过处罚,但在经济上他们制假获取的回报远远超过了罚款。而对于化肥这种使用后不可更换、不可维修的产品,国家加大对劣质和假冒产品的处罚力度是十分必要的。
我们期待着深得人心的《肥料管理条例》尽快出台,还农资市场一个纯净、有序、健康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