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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市推出规范农药经营单位标准


农资网 2009年8月18日 16:34 【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增强营口市农产品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近期辽宁省营口市推出了规范农药经营单位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符合营口市农资市场的统一规划,按照“科学规划、统一布局、方便群众、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营口市农药经营店控制在400家以下,其中:限用高毒农药经营门店30家以下。紧密结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保证1-2个村建设一个农药经营店。
  
  
  
  二、有与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批发门店必须拥有经农业部门培训合格的上岗人员2-4人。零售门店必须拥有经农业部门培训合格的上岗人员1—2人,培训后具有农药的使用选择知识,具有指导农民用药的基本知识。
  
  
  
  三、有与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具体达到如下标准:
  
  1、店铺营业面积达到40-60平方米以上。铺设地砖或水泥地面,墙面采用白色仿瓷涂料;灯光每20平方米不低于4盏40瓦日光灯照明度。
  
  2、农药经营店要使用和悬挂全市统一的“农药定点经营店”和“限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店”标识、牌扁、横幅。门店选择一墙面设置不小于1.5平方米的“信息宣传及价格公示栏”。
  
  3、店堂内外整洁干净,各项制度统一上墙(经营承诺、商品撤柜、质量管理、消费投诉、进货备查制度、限量标准、使用指导、种植规范),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工商营业执照、备案审查证书、税务登记证上墙。
  
  4、商品摆放分类有序,整齐美观,采取标准货架和玻柜与开架相结合售货方式,出入口可分设。
  
  5、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定期送检。
  
  6、有仓储设施,批发门店仓储设施不小于100平方米,零售店不少于40平方米。配备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
  
  7、农药与食品、饲料不准混合经营。
  
  
  
  四、有与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化学投入品名称必须上墙,进行宣传和警示。
  
  
  
  五、有与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控制追溯体系和管理手段。
  
  1、建立完善“两帐两票、一书一卡”(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农资质量承诺书、信誉卡)制度。使用全市统一的农资经营专用发票;
  
  2、制定并执行对不合格产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产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和可追溯性等内容;
  
  3、制定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所销售产品在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所有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质量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4、制定并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六、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商品明码标价。建立质量赔偿制度。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对甲拌磷、克百威等国家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上使用,但可以在粮食等作物上使用的限用高毒剧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统一规划、统一标志、统一管理。经营国家禁用高毒农药和违反规定经营限用高毒农药的经营门店一经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高毒剧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高毒剧毒农药销售专柜,各专营门店要严格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保管、包装物回收等制度,建立专用购销台帐,详细记录购进单位、时间、数量和购买者的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住所、购买品种、时间、数量以及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等。
  
  
  
  高毒剧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向购买者正确说明其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八、2009年6月底前各农药经营业户按上述标准进行自我整改,达到规定标准和规划要求,业户写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门颁发备案证书,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和年检,取得经营资格。批发门店经营的农药名单,必须按市场准入要求,由农业部门备案,经营未经备案农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达不到整改标准及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农药经营门店于2009年12月前全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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