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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经营机制随市场灵活变动


农资网 2009年9月21日 10:12 【
2009年8月24日,国务院下文取消化肥流通主体的身份限制。化肥经营机制随市场灵活变动,从而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将激活流通领域的一湖春水。

  ■文/本刊记者 郑 敏

  自从11年前,国务院签发了文号为“国发〔1998〕39号”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后,关于化肥流通体制的变革一直罕有动静。2009年8月24日,国务院终于再度签发了文号为“国发〔2009〕31号”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由于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发展和农民的利益,1998年以前国家一直没有放开化肥经营。正是“39号文”和“31号文”前后两个有关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文件,最终全面取消了国内化肥流通主体的“身份”限制。

  取消“身份”限制

  仅仅再晚2个多月,浙江省平湖市黄姑镇的李先生就不必借用农资公司的仓库偷偷摸摸地卖化肥,更不会被工商部门以无照经营查处了。在今年“31号文”出台之前,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仍无缘参与化肥流通。

  199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经营的主渠道,农业三站和化肥生产厂是辅助流通渠道的地位,即所谓 “一主两辅”经营。

  1998年,“39号文”的颁发将我国的化肥流通渠道改为供销社、化肥生产企业、农业“三站”三条渠道同时经营化肥,打破了原来“一主两辅”经营的局面。

  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在化肥分销方面做出了承诺:加入后5年内放开化肥的批发和零售经营。此后,国内陆续放宽并取消了对外资企业在大陆从事化肥分销的控股比例限制。此次“31号文”全面取消了化肥流通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限制,仅对其设置了准入资格限制,已经实现了全面放开的入世承诺。

  “31号文”明确指出,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

  据中国石化(11.70,-0.28,-2.34%)经济技术研究院专家安福介绍,2005年开始,在化肥流通领域,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经营的情况已经比较普遍。现在各省市都有不少个体经营者和民营企业参与经营化肥的批发和零售业务。这些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中,只要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登记注册和照章纳税的,基本都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这位专家认为,“31号文”第一条“放开化肥经营限制”的规定,为正在从事化肥经营的民企和个体工商户正了名。因为尽管在这之前,大多数从事化肥经营的民企并未受到查处,但是这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毕竟是名不正言不顺。同时,“31号文”也为未来从事化肥经营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打开了大门。

  一位长期从事化工产品销售的民企老板告诉记者,尽管目前化肥行业整体处于不景气的时期,但是产业的兴衰是有周期和一定的规律性的。“31号文”的出台,让像他这样的相关从业者更加关注化肥行业的发展,并可能选择在适当的时候参与化肥经营。

  鼓励连锁经营

  “31号文”最吸引业界瞩目的除了第一条规定外,就是第三条规定:鼓励连锁集约经营。文件中说,国家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

  “31号文”公布第二天,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部门专门举行了一次会议,对企业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的可能性进行了讨论。公司销售经理贾健告诉记者,在“31号文”颁发前,国家禁止化肥的跨省区销售。尽管也有一些生产企业在生产区外布点销售化肥,但毕竟是少数,销量也有限。

  易贸资讯分析师张伶俐认为,化肥生产企业更深层次地介入到化肥经营中去仍需时间。因为要在生产地以外新建销售渠道尚需时日,在生产地外布点销售化肥也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因此,企业在积极投入到化肥经营中的时候需要慎重决策。

  贾健认为,此次文件的颁发,鼓励化肥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实际上也就是打破了原来化肥不得跨省销售的禁令。长期来看,为生产企业今后更深层次地介入到化肥领域打下基础。随着土地使用权流转规模的进一步规范和扩大,土地耕作集中化将进一步加强,这也将有利于开展化肥等农资产品的连锁集中经营。

  据中国石油(13.18,-0.23,-1.72%)和化学工业研究院专家介绍,以连锁集约经营方式销售化肥等农资产品已有十余年历史。比较早的有金色谷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2005年,商务部在全国选择部分县市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试点,到目前为止,比较有名的有安徽徽商农家福公司和江苏苏果超市化肥便利店等。

  这位专家告诉记者,农资超市的商品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验收,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市场,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农村连锁超市亦大大降低了物流成本。在化肥行业不景气的现在,由规模较大的化肥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通过兼并整合实现化肥销售的集中连锁经营,将为整个行业发展带来生机。

  改革仍在前行

  “31号文”出台后,有业内资深专家表示,从“39号文”的“通知”到今天“31号文”的“决定”,国家对化肥流通领域两次“松绑”。而以“决定”的形式比“通知”的形式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显得更加正式,也表明了改革的层层深入。

  这位专家认为,“31号文”在“取消经营限制”的同时,对验货、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等企业具体经营行为均做了详细的规定。这说明,国家更加注重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加之春节前夕,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种种迹象表明,我国的化肥市场化改革正在走向纵深。但是,由于有关化肥进口渠道、化肥储备和生产流通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改革仍有待探讨,广义的化肥流通体制改革仍在进行中。

  在石油石化企业的化肥生产经营中,同样有一些尚待改革或至少值得探讨的经营方式。

  中国石油某化工销售公司的一位员工告诉记者,目前中国石油旗下有化肥销售权的包括西北和东北两家化工销售公司。由于属于统销产品,在统销管理上,销售公司对化肥实行统一制定营销策略、统一划分市场、统一资源配置、统一制定价格、统一组织运输。而随着化肥行业格局的改变,化肥生产企业已成为流通领域的主体。在产能严重过剩、产品结构失衡、需求相对不足的严峻形势下,化肥生产企业将更多地参与到经营中去。而与此同时,则需要对化肥统销政策做灵活掌握。

  据介绍,化肥农资市场是比较集中的化肥集散地。中国石油旗下有化工销售企业进入市场,但由于统销管理要求,化肥销售必须统一组织运输,因此进入农资市场的生产企业只拥有开票权,产品的发货最后还是由销售公司统一组织,这样便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时间和成本。

  不过,据中国石油这位人士透露,目前公司也正考虑对此进行改革。目前已有化肥生产企业考虑与当地政府洽谈投资建设化肥农资市场的事宜。体制机制随市场灵活变动和满足市场需求,是激活化肥流通领域一湖春水的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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