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来看,主要通过立法来加强农药管理。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印度建立农药登记、农药经营许可、农药施用持证和培训,农药登记再评价等制度。据统计,世界上75%的国家或地区农药管理是由农业部门负责,约25%的国家或地区分别由环保部、卫生部或者跨部门委员会管理。
我国现行《农药管理条例》是于1997年5月8日制订并颁布实施,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登记审批、农药广告审查,市场监管和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承接原发改委部门职责,负责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核发按企业标准生产的农药产品生产批准文件,查处生产假劣农药行为。质监部门负责核发按国标和行标生产的农药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查处生产假劣农药行为,参与农药监督管理有关方面的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药市场管理和农药广告监督管理。另外还有卫生、安监、公安、环保、交通运输、邮电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容易造成“碰见利益就上,遇到困难就躲”和推诿扯皮的现象。
当前《农药管理条例》正在修订并征求意见之中,我建议对以下几个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
一是进一步梳理农药管理体制,明确农药管理的主管部门。目前农药的登记、市场监管、使用指导和农药残留标准制定等工作和职能都在农业部门,建议农药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管部门,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赋予农业部门实施从农药登记到生产经营许可、市场监管、使用指导和废弃物管理的职能。
二是进一步完善农药管理体系。加强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加大对农药管理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改善仪器设备和条件,提升农药监管技术的支撑能力;加强农药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农药管理人员,建立一支能担负农药管理任务的队伍。
三是通过立法建立小宗农作物用药管理制度。我国地域辽阔,农作物品种差异很大,对一些小宗农作物,生产企业因登记成本高收益小不愿申请办理小作物(如浙江省“浙八味”中药材、杨梅、桑树等)上的农药登记,因而无合法可供使用的农药。因此,国家应鼓励和支持企业小品种作物上的农药登记,同时农药登记管理也应有区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