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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主体限制将被取消


农资网 2010年5月14日 10:01 来源:南方农村报 【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专家组透露——

“《农药管理条例》修改草案中取消了农药经营主体的限制,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个体户和企业均可参与市场竞争。”5月10日,参与《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的专家向记者透露,草案中所规定的准入条件除了要求具有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等外,还必须配备具有植物保护或农药知识的技术人员,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目前正在向农药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监管单位以及一些大的企业征求意见。”
  今年3月以来,一场声势浩大的市场整顿行动正席卷南粤农药经销界:不属于现行《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七大农药经营主体的个体户被禁售农药,其营业执照将不予核发或年审。早在2008年,农业部就曾表态,将加快修订《农药管理条例》,逐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行为。近日,南方农村报记者从《农药管理条例》修订专家组获悉,草案中已取消了对农药经营单位的提法,农药经营有望全面放开。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放开农药经营已是大势所趋,而如何提高准入门槛,规范农药市场仍亟待破题。
放开经营是大势所趋
  “我认为农药经营完全可以放开。”参与《行政许可法》起草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余晖研究员也认为,对于那些能够影响国家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如能源、金融等,国家实施专营是必要的,农药产业固然重要,但只是一个大众化产业,实施专营实无必要,“这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余晖强调,规范行业的重点在于严格提高准入条件而不在于专营的身份。适度放开经营,提高准入门槛,这更有利于产业规范。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当前农资经营准入门槛过低才是市场混乱的根源。南方农村报记者调查也发现,当前农药经营资质的获得主要通过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向“挂靠”部门交纳不等的费用即可,此外再无其他限制。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农药经营只需获得营业执照是合理的,但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农药是特殊商品,需要一定资质才能经营,应该获取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但这又与《行政许可法》矛盾。”浙江龙湾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熊兴平认为,这需要在两者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或者通过修订法规修补漏洞。
提高准入门槛重在落实
  放开经营,提高准入门槛,更有利于规范市场,这已成为业内共识。但事实上,现行《农药管理条例》也对经营资质做了详细规定,如第十九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但业内专家表示,相关规定过于模糊,没有具体化,可操作性不强,这也给了职能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广州市同志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曙登认为,对于农药经营者,在进入市场前,至少要懂一些农化基础知识,如经营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储存、安全性以及作物的常见病虫害等。
  “提高经营者素质,职能部门不应缺位,可施行类似考驾照式的持证上岗制度。”范曙登建议,农业部门可委托农业专家对农药经营者进行培训并实施考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可设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经营者在准入前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至公共账户,一旦出了药害等事故,可作为赔偿金支付。3月25日,在“蔬菜安全与农药产业规范”研讨会上,不少业内专家指出,经营者素质不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如制售假劣农药等非法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就应取缔其经营资质,而不是只采取罚款甚至是以罚代管了事。”一位专家毫不客气地指出,正是执法部门的纵容才造成了“乱添隐性成分,高毒农药屡禁不止”的乱像。
渠道集中有助市场规范
  “如果是出于规范市场的考虑,工商部门的执法无可厚非。”对于广东农药市场近来的整顿行动,不少农资经销商表示支持,近年来零售商数量激增,经营点过于分散确实给工商监管执法带来了难度。
  对此,不少业内专家建议,应该在农资流通领域大力推行农资连锁经营,提高市场集中度和规范化管理,这样农资市场的混乱将得到有效扼制。
  “农资连锁是解决当前农资渠道混乱、分散局面的一剂良药。”熊兴平认为,农资连锁模式上达厂家、下达终端农户,形成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的整体,通过规模化经营、网络化组织、规范化管理降低采购、配送、研发、培训等各种成本,还可逐步将当前规模小、经营分散的父子店、夫妻店淘汰,提高市场集中度。
  “农药连锁在华南地区的发展前景应该很不错。”熊兴平介绍,在北方农药使用期往往只有五六个月,剩余的时间经营者还要支出租金、人员工资等大量成本,农资连锁还不一定竞争得过夫妻店、父子店,但在华南地区,一年四季均需要使用农药,农资连锁经营显然更有前途。他建议,通过连锁将渠道逐步集中,适当发展8-10家左右农资销售连锁大型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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