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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销社认真开展化肥专项执法打假


农资网 2011年7月8日 10:05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键词:化肥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化肥,确保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监察部、全国供销总社将联合开展化肥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取缔化肥产品制假制劣窝点,打击无证生产企业,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着力解决制售假冒伪劣化肥、有效含量不足、虚假标注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巡查制度,掌握产品质量实情,实施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化肥产销集中度,规范化肥流通市场秩序,提高化肥市场主渠道销售量所占份额;进一步强化生产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改进监管手段,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加工企业的底数,掌握有关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情况,掌握其生产经营状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以采取针对性措施推进此次集中行动。真正做室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用上放心满意的化肥,促进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具体措施有:一是严格市场准入,杜绝无证生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许可证管理,严格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坚决不予受理;严格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必备的生产条件、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要求,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严格获证企业后续监督,依法开展化肥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将化肥产品列为监督抽查重点产品,加大巡查、回访力度。各区县供销社要加强系统内部管理,严格进货验收制度,坐到不进假、不售假,确保商品质量,加强自查自纠,防止假冒伪劣化肥进入流通主通道。对制假售假的,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清除出供销合作社系统,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
    二是加强执法检查,严惩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以及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违法行为。要确定一批化肥生产重点区域,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整治提升工作。尤其是供销社农资企业要充分发挥化肥市场主渠道的作用,掌握市场动态,加强社会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三是强化与司法衔接,狠抓大案要案。要及时收集、分析和排查案件线索,深挖违法犯罪产业链条,扩大办案成果,突破窝案、串案,严厉查处答案要按和制假售假窝点。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按规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犯罪行为,即使受理、侦办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四是服务到田间地头。在秋播春耕季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好“近千村,入千户,抽千样”农资打假下乡行动。推进现场检测,开展现场宣传,组织咨询服务,现场接受举报。供销社农资系统要发挥网络优势,扩大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加大连锁经营实施力度,提高化肥市场供应服务保障能力,为农民提供更灵活方便、优质特色的服务。
    五是着力克服地方保护。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打假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现象,严肃查处支持、包庇、纵容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干扰和阻扰打假工作等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对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质量问题及大案要案隐瞒不报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六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按照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针对当前化肥产品质量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提升质量水平。一要建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要求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产品质量状况,化肥生产的集中地区、化肥使用的重点地区要将化肥作为重点产品进行报告。二要建立健全部门执法联动机制。总结部门间协作联动经验,形成相对完善的合作机制;强化与公安机关的办案衔接,细化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三要健全企业自律机制。推动落实企业的产品质量主题责任,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打假协作网”的自律引导作用,继续与名优产品企业联手开展“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支持企业维权,促进行业自律。四要进一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共享,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促进执法检查不合格产品信息在各执法部门间快速通报与共享,增强执法协作。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参与农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五要推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增强质量诚信意识,倡导“诚信为本、以质取胜”的理念,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将企业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一律纳入质量信用记录。建立健全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对无证生产、制售假冒伪劣化肥违法情节严重或多次违法的生产销售者,要列入“黑名单”,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 责任编辑:Yan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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