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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追堵截假冒伪劣农药


农资网 2011年8月24日 13:51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再过一周,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主持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的意见征求工作就结束了。新《条例》的出台进入倒计时。那么,为什么在时隔20多年后,国家要对这个《条例》进行修订?它的意义在哪里?记者专访了山东省农药检定所所长杨理健。


  山东是我国农药生产、使用、销售大省。目前,全省有农药经营单位5.5万家,定点农药生产企业256家,4000多个农药登记产品,全省每年的农药使用量达到8万吨(折纯),是全国农药用量第一大省。因此,山东农药对强化产业监管的认识,在全国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恢复经营许可制度
  
  
  记者:此次修订最大的变化在什么地方?


  杨理健:这次《农药管理条例》修订最大的变化就在于恢复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新《条例》第四章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从今以后,凡想经营农药的企业和个人,除了要办工商执照以外,还必须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农药的经营实行的就是许可制度。2004年,我国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农药经营许可被清理,全国取消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农药不必再经过农业部门审查许可。此次《条例》修订,实际上是恢复了许可制度。


  记者:为什么要恢复许可制度呢?会不会导致垄断?


  杨理健:农药是生产使用有毒的特殊药品,理应比人药管理更加严格。因此更应实行经营许可。实践证明,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是强化源头监管必不可少的关键措施。目前农药经营网点面广量大,农业部门仅仅依靠事后的督查和执法是远远不够的。


  近几年来,农药产业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几乎都与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取消有关。比如山东,2004年前有2万个农药经营单位,现在一下子增加到5.5万个,有的一个村就有10多家农药经营户。由于没有许可制度把关,许多经营者缺乏起码的农药、植保知识,什么农药赚钱就卖什么,有的甚至把有效成分为零或在低毒农药里面添加高毒农药的产品搭配卖给农民,给假劣农药和国家禁限用农药提供了市场,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另一个问题是,黑窝点冒证生产严重。农药生产必须具备“三证”,但由于国家抬高了发证门槛,一些不法分子、经销商就直接冒充定点正规企业生产伪劣农药。我们2009年在济南举办农药“双交会”时进行了一次调查,结果发现,山东省农药企业有145家被别人假冒生产,占正规企业的40%。由于农业部门失去了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审核把关,这些假冒名义生产的劣质农药才可以进入市场,导致农药市场秩序混乱。


  恢复经营许可不会导致垄断。因为新《条例》规定,农业主管部门、农药监管部门只进行经营资格审核,不准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农药产品。由此可见,在新的制度下,农业主管部门退出了农药经营领域,将在农药监管和农产品质量监管方面发挥主体作用。
  

 

为了《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农业部召开多次座谈会。图为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在广东深圳召开的座谈会现场。(徐伟松 摄)  

  
  取消临时登记制度
  
  
  记者:我们注意到,此次修订取消了农药的临时登记制度,为什么要取消?过去这么多年里,这一制度对农药产业的发展起过什么作用?带来了什么问题?


  杨理健:临时登记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农药登记制度,全世界只有中国有。根据旧《条例》的规定,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临时登记的农药只要进行很少的试验,就可以登记成功。虽然登记费用低,但临时登记的农药产品没有经过严格试验,农药风险得不到认可,农药风险性评估很难判断,投入生产后,残留、药效、药害问题很难把握。


  临时登记制度是我国农药登记制度建立初期,国家为鼓励国内农药产业快速发展、满足农业生产需要而设立的。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药工业发展迅速,不仅能够完全满足国内农业生产需要,还有60%的出口。现在看来,原来的临时登记制度在农药试验、安全性评价等方面都缺乏保障和严格要求。根据统计,此前每年临时登记的农药产品远大于正式登记产品。比如,2009年,农业部批准的临时登记农药达8543个,而正式登记的只有1460个。这导致农药企业太多,登记的农药产品品种也太多,不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和农药企业规模化发展。农业部的统计显示,到去年3月,全国取得登记的农药产品已高达 2.8万多个,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临时登记的。此前,农业部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抬高临时登记的门槛,同时多次取消了一些农药产品的临时登记证,以打击生产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
  
  
  违法企业10年不准再生产
  
  
  记者:此次修订从哪些方面强化了农药安全使用监管?


  杨理健:此次《条例》不但设立了农药经营许可,而且通过一些规定来强化这种监管。比如,对限制使用高毒农药,实行规划定点经营;实行农药减量计划、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大力推广低毒生物农药的应用,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或者用于蔬菜、瓜菜、茶叶、中草药材生产;免费培训农民使用限制农药,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统一使用农药,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件发生,提高农民科学合理用药水平等措施都将保障农药安全使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新《条例》还对农药使用者规定了法律责任。虽然农药使用者大多数是农民,农民在我们国家是弱者,对他们的经济处罚很少,但是农药使用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所以新《条例》对不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方法、技术要求、注意事项使用农药,有不遵守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等作法的农民,均责令其改正或要对其进行惩罚。


  与此同时,对销售高毒农药的处罚力度也加大了,从而在销售环节保证高毒农药不进入市场,不被违法使用。比如,旧《条例》销售高毒农药的罚款只是货值的 5~10倍,卖1瓶高毒农药,10倍的罚款也就是罚50元。新《条例》的处罚力度加大了很多,若违规生产和经营,还有可能吊销企业的经营和生产定点许可证,企业老板10年内不准再从事农药的生产、经营;5年内不能再去农业部门登记农药。

 

甘肃省甘谷县植保站日前开展了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专项检查。图为执法人员正在农药经销部抽查农药标签。(秦伟 摄)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完善农药登记制度。取消准入门槛偏低的农药临时登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程序,明确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的资料,细化安全性、有效性评估、审查方面的要求,明确行政许可审查时限,规范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二、加强农药生产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农药出厂销售检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生产产品与经登记的产品的一致性;对农药包装、标签予以明确规范;并规定了委托代为加工、分装农药的条件和相应的备案程序。
  三、规范农药经营。设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明确经营农药应当具备的条件;完善农药经营者进货查验及购销台账制度;要求农药经营者向购买者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方法、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禁止农药经营者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向农药中添加物质,禁止销售未包装、未附具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全的农药。


  四、强化农药安全使用监管。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药生产企业及经营者依法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和指导;要求农业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范,严格按照标签标注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五、落实农药监督管理职责。细化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权限;要求农业部门对已登记的农药组织监测,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农业部门应当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依法宣布禁用或者限制使用。

( 责任编辑:Yan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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