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30 日安徽省物价局在全国首设化肥生产用电基数以后, 该省45 家化肥企业负责人联名致信省化肥工业协会, 反映该通知违背国家政策,严重阻碍行业发展。
日前, 行业协会已将企业意见上报至国家相关部门。
争议的导火索是安徽省物价局发布的皖价商【2011】93 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焦点集中于第三条: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以2010 年实际用量为基数,基数内执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超基数部分和2011 年及以后新投产的用电, 按大工业或一般工商业用电执行。
根据同时下发的销售电价表, 执行大工业用电将比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增加0.2245元,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则增加0.4225 元(以35~110 千伏的电度电价为例计算)。对化肥企业而言, 照此规定不但原有产能发挥受到遏制, 在建的化肥项目更面临“灭顶之灾”。
作为化肥生产基地之一,安徽“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有获批的拟建、在建项目众多, 还有18 家企业正因“退城入园”而停产或搬迁, 业内担心这些新增产能如不能享受优惠电价, 后续项目或有夭折的危险。
因此,此《通知》一发布即掀起轩然大波。6、7 月间,安徽昊源化工集团、安徽晋煤中能化工公司、安徽三星化工集团、安徽淮化集团、中盐安徽红四方公司等45家化肥企业负责人联名致函安徽省化肥工业协会, 希望协会将情况上报,取消用电基数限制。
业内称, 该通知除了未兼顾到拟建、在建项目外,它还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国家发改委2004 年曾颁发《关于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精神》,要求对化肥生产用电不得区分基数内外执行不同价格,否则视同价格违法行为。中国氮肥工业协会秘书长张荣表示,经咨询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发改委的文件仍是化肥生产用电的定价依据。她透露,全国仅安徽省出台了化肥用电基数规定。
针对行业质疑, 安徽省物价局给出两点理由: 一是国家发改委的文件是在化肥短缺、政府定价的情况下出台的, 而现在化肥价格已放开,市场充裕;二是近年对化肥电价的优惠幅度越来越大,加重了其他行业负担。从经济发展全局考虑, 设定基数的决策是必要的, 物价局同时表示对新建、扩建项目用电可进一步研究。
对这样的解释, 安徽晋煤中能等企业负责人表示,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电价是国家一贯政策,即便设立基数,也应考虑到去年化肥企业因“节能减排”曾大面积拉闸限电的因素, 不能以去年用电量作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