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出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草案)》修改意见函,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此之前的8月9日,国家安监总局还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上述法律法规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今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以及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安监总局根据新条例的变化,出台了上述配套规章。
不少业内人士指出,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将大幅提高危险化学品的从业门槛,由此,农药经营的相关门槛也大幅提高。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就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申请与颁发、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危化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设备及建筑物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二是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依法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四是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企业具备经营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五是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六是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七是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八是建立完善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在上述8个条件中,后5个条件都是新添加的内容,意味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业门槛将大大提高。并且,该修订草案还在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机关上作了较大调整,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责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同时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而在最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近年来,不少农药经营者因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被工商部门处以重罚。对此,不少经营者认为,这其中最关键还是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界定上,如现有的《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一些常规农药也名列其中,这显然不合理。毕竟目前绝大多数农药已属于低毒产品,被视为危险品名不副实。
据了解,国家安监总局已启动《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工作办法,将尽快推出《危险化学品目录》,为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贯彻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