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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资网 2012年1月6日 10:48 【
关键词:农药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

  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农字〔2011〕116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农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相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和省政府出台的《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11〕40号)精神,结合我省农药经营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11〕4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推行农药经营体制改革,建立批发专营特许和零售许可相结合的农药经营管理新体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和《办法》,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农药专业技术培训,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农药经营招投标,规范农药经营许可行为,稳步推进农药市场经营体制改革,促进我省农药市场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确保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总体目标

  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依照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要求,做好农药经营许可的公开招标、公示、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和资格审查、核发许可证等工作;完成全省农药经营人员的法律知识、专业技术、职业技能的培训、考核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全省农药批发和零售经营企业的规划布局和许可工作,不断完善监管措施,确保新旧体制平稳和谐过渡。

  三、实施步骤和责任分工

  (一)第一阶段(6月中旬至7月底):宣传发动阶段。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广泛开展《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及《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浓厚的法制环境和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农业厅农业执法稽查处、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二阶段(8月份底前):公开招标阶段。农药批发企业向省农业厅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省农业厅会同省政府服务中心组织公开招投标,公示后确定中标资格;零售企业招投标参照农药批发企业招投标执行。(责任单位:农业厅农业执法稽查处、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第三阶段(9月底前):培训考核及出台配套制度阶段。取得中标资格的企业将从业人员培训名单报至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汇总后报送农业厅农业执法稽查处,参加农药从业人员培训班。出台各项配套制度,包括:农药质量及药害事故赔偿保证金制度、政府指导价办法。设立各种表格范本,包括:农药从业人员培训申请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表、农药经营行政许可现场勘查审查表、农药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及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范本。(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农业执法稽查处、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第四阶段(9月中、下旬)申请受理阶段。取得中标资格的批发企业向省农业厅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零售企业参照执行。(责任单位: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第五阶段(10月20日前):现场勘查和资格审查阶段。批发企业由省农业厅农业执法稽查处牵头,组织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植保植检站和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勘查和资格审查,作出审查意见,填写《农药经营行政许可现场勘查审查表》。零售企业参照执行。(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农业执法稽查处、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植保植检站;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六)第六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核发证件阶段。省农业厅和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验收合格的批发、零售企业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责任单位: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市县农业主管部门)

  (七)第七阶段(11月中旬至12月下旬):原有企业转型阶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合作,按《关于过渡期农药经营许可管理事项的通知》(琼农字〔2011〕109号)加强管理,帮助已经过期农药经营企业(门店)做好货物回收、账目清理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执法稽查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

  (八)第八阶段(12月中旬后):监督完善阶段。一是由省农业厅组织批发企业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平台进行农药采购招投标;二是由省农业厅监督农药批发企业制作并粘贴专营标识;三是监督农药经营企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四是由省农业厅组织建立农药市场监管网络系统,并与农药经营企业设立的农药采购招投标信息系统及农药经营电子台账管理系统联网。(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执法稽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省农业厅成立《办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为副组长,厅农业执法稽查处、厅计划财务处、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厅种植业处、省植保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执法稽查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厅长担任,副主任由农业执法稽查处处长担任,成员为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各成员单位要在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分工,务求做到精心部署、落实责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全省农药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稳步和谐推进。

  (二)促进农药经营体制改革平稳和谐。为顺利稳妥推进农药经营体制改革,我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过渡期农药经营许可管理事项的通知》(琼农字〔2011〕109号)文件,各单位在过渡期期间,要加强部门合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全面了解把握农药行业管理动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进行政策引导,特别要对以经营农药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家庭进行扶持,多措施帮助农药经销人员再就业,实现和谐过渡,避免一些过激的苗头或行为发生,保障《办法》实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的全过程都要始终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严格执行批管分离制度,各项执法工作要做到文明、规范、高效,严禁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杜绝核发人情证、关系证等违纪、违规行为。

  (四)强化事后监管。各相关单位在《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后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发证单位要做好回访工作,事后监管单位要强化农药经营许可执法巡查,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五)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信息互通,加强执法联动协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实施方案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做好信息报送。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信息报送员,将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工作方案、各阶段工作情况及每月辖区内农药批发企业与零售店许可证过期等情况,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情况报送省农业厅农业执法稽查处。

  联系人:谭志强、郭彬;电话/传真:65382968。

  邮箱:hnnytzcfgc@163.com。

( 责任编辑:Yan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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