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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更新时间:2003-11-7 22:59:50  文章来源:中国农资网 浏览次数:15863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各成员:
以及部长们在波斯特角域达成的协议,“纺织品和服装领域的谈判应旨在根据强化了关贸总 协定的规则和纪律,制定能使这一部门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方式,从而也有助于实现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目标”!还以及贸易谈判委员会1989年4月的决议,同意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进程应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时开始,并应循序渐进;还以及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以特殊待遇的协议;
协议如下:
第一条
1.本协议制订出各成员在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过渡期间应执行的规定。
2.各成员同意利用本协议第二条第18款和第六条第6款(b)项的规定允许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小供应商进入市场的机会获得有实际意义的增长,并为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领域的新参加者发展有商业意义的贸易机会。
3.各成员应对未接受自1986年以来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多种纤维协定”)延长议定书的成员的处境予以适当关照,并应尽可能地对它们在执行本协议规定方面予特殊待遇。
4.各成员同意,产棉出口成员的特殊利益,在与他们磋商之后,应在执行本协议的条款中得到体现。
5.为促进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各成员应允许进行持续的自主产业调整,增加其市场竞争。 
6.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规定,本协议的规定不得影响各成员在WTO协议及多边贸易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7.运用本协议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列于附件中。
第二条
1.根据多种纤维协定第四条规定维持的或根据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通报的而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一天仍然有效的双边协定的所有数量限制,应在该协议生效后的60天内由继续维持此 种限制的成员向按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纺织品监督机构(以下简称“TMB”)作出详细通报,其中包括限制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条款。各成员同意自WTO协议生效之日起,所有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各方之间维持的和在该协议生效之日前一天实行的一切此种限制,必须按本协议的规定来处理。
2.TMB应将这些通报散发所有成员供其参考。任一成员在发出通报的60天内,可提请TMB注意 它对这些通报发表的适当看法。这些看法应散发各成员供其参考。TMB可酌情向有关成员提出建议。
3.若按第1款通报限制的12个月期限与WTO协议生效之日之前的12个月期限不在同时,有关成员应相互商定有关安排,使限制期限与协议年度保持一致,并应建立此种限制的概念性基础水平,以便执行本条的规定。有关成员同意,为了相互达成此种协议,一有要求应立即进行磋商。任何此安排,除其他事项外,尤应考虑到近几年来的季节性交货格局。磋商结果应通报TMB,TMB应向有关成员提出其认为恰当的建议
4.按第1款通报的限制应被视为构成有关成员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一天实行的此类限制的全部,除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或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采取的限制以外,不得针对产品或成员采取其他新的限制。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60天内未予通报的限制必须即行终止。
5.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按多种纤维协定第三条所采取的任何单方面措施,若已经多种纤维 协定设立的纺织品监督机构(以下简称“TSB”)的审议,可按规定的期限继续有效,但不超 过12个月。如果TSB尚没有机会审议这些单方面措施,则应由TMB按照处理多种纤维协定第三 条措施的规则和程序来审议。在WTO协议生效之前根据多种纤维协定第四条实施的措施,若 该措施成为争端的主题,而TSB尚没有机会审议时,也应由TMB按照多种纤维协定适用于审议的规则和程序来进行审议。
6.在WTO协定生效之日,每个成员应将不低于附件内以协调税号或类别划分的该成员1990年产品进口总量16%的产品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纳入的产品应包括反下四组中的每一组产 品: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和服装。
7.按照上述第6款所采取行动的一切细节应由有关成员按下列规定作出通报:
(a)无论WTO协议何日开始生效,保持第1款项下的限制的各成员应承担义务,在不迟于1994 年4月15日部长决定所确定的日期之前将这种限制的细节通报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关贸总协 定秘书处应迅速将这些通报散发其他参加方,以供参考。为第21款之目的,在TMB设立后, 亦应将这些通报提供给TMB。
(b)按照第六条第1款规定保留使用第六条权利的各成员,应在WTO协议生效后的60天内,将这方面的细节通报TMB;或者,对属于第一条第3款规定的成员,应在WTO协议生效后的12个 月内通报TMB。TMB应将这些通报散发其他成员,以供参考,并按第21款的规定予以审议。
8.剩余的产品,即未按第6款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产品,应按协调税号或类别划分,分 以下三个阶段纳入。
(a)附件内不少于1990年进口总量17%的产品应在WTO协议生效后的第37个月的第一天纳入。各成员纳入的产品应包括以下四组中的每一组产品: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和服装。 
(b)附件内不少于1990年进口总量18%的产品应在WTO协议生效后的第85个月的第一天纳入。各成员纳入的产品应包括以下四组中的每一组产品;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和服装。 
(c)纺织品和服装部门于WTO协议生效后的第121个月的第一天应完全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根据本协议的一切限制均予以取消。
9.为本协议之目的,根据第六条第1款规定,已通报不再保留其使用第六条规定权利的意向的各成员,应被视为已将其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因此,这些成员应免予遵守第6至第8款和第11款的规定。
10.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阻止根据第6至第8款已递交纳入方案的成员在早于规定的时间内将产品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然而,这种产品的纳入应于一个协议年度开始时生效,而且其细节应至少在3个月以前通报TMB,以便散发给所有成员。
11.第8款所规定的各项纳入计划必须在其生效的至少12个月前详细通报TMB,并由TMB散发所有成员。
12.第8款所述的剩余产品的基础限制水平应该是第1款中所述的限制水平。
13.在本协议的第一阶段期间(自WTO协议生效之日至包括生效后的36个月在内的期间),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的12个月期间内实施的多种纤维协定项下有效双边协定限制水平的年增长不得低于为各种限制所确定的增长率,并再增加这些增长率的16%。
14.除非货物贸易委员会或争端解决机构按第六条第12款另作决定,各项剩余限制的水平应在本协议随后各阶段期间以不低于下列水平逐年增长: 
(a)第二阶段自WTO协议生效后的第37个月至包括生效后的第84个月在内的期间在第一阶段期 间各种限制水平的增长率基础上,再增加这些增长率的25%。
(b)第三阶段WTO协议生效后的第85个月至包括生效后的120个月在内的期间。在第二阶段期 间各种限制水平的增长率基础上,再增加这些增长率的27%。 15.只要有关出口成员和TMB在取消限制生效前至少3个月得到通报,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 不阻止一成员在过渡期内任何协议年度开始时取消按本条款所维持的任何限制。如果受限制 的成员同意,事先通报期限也可缩短为30天。TMB应将通报散发给各成员。在考虑本款所述的取消限制时,有关成员须考虑到来自其他成员的同类出口产品的待遇。
16.按照本条所保持的一切数量限间的灵活条款,(即调用、留用和借用)应与在WTO协议生效 前的12个月期间内多种纤维协定项下双边协定的灵活条款相同。对配额调用、留用和借用的混合使用不得施加数量限制。
17.为实施本条任一规定所需要作出的行政性安排应由有关成员协商同意。任何此种安排均应通报TMB。
18.对于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一天某出口产品仍受限制的各成员,若这些限制在进口成员19 91年12月31日所实施的整个限制数量中占到或少于1.2%,并已按本条作出通报的,在WTO协议生效时和本协议的期限内,应对这些成员出口产品的市场准入提供有实际意义的改善,这种改善可以是将第13和第14款规定的增长率提前一个阶段,或是在基础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条款的不同组合方面由双方相互商定至少等量的调整。此种改善应通报TMB。
19.在任何情况下,在本协议期限内,一成员根据本条规定将某一具体产品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后的1年时间内被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对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经过保障条款协议解释的第十九条规定应予运用,但第20款中所规定的情况例外。
20.在采用非关税手段实施此项保障措施时,在实行该项保障措施之前的一年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在应任何一个其产品的出口受限于本协议规定的出口成员的要求,有关进口成员须按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三条第2款(d)项所规定的方式实施此项措施。有关出口成员须管理这一措施。所适用的水平不得使有关的出口产品减少到低于最近有代表性时期的水平。这种水平通常是有统计数据的有关成员在最近的有代表性的3年出口的平均水平。此外,若保障措 施的实施超过1年,适用的水平须在实施期内按正常的间隔予以放宽。在此种情况下,有关的出口成员不应行使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第3款(a)项规定的中止实质性相等减让或其 他义务的权利。
21.TMB应审议本条款的执行情况,应任何成员的要求,TMB应审议与执行本条款规定有关的 任何具体事项。在邀请有关成员参加后,TMB须在30天内向有关成员作出适当的建议或裁决 。
第三条
1.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后的60天内,对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保持不论是否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 相一致的限制(按多种纤维协定保持的或不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除外)的成员,应:
(a)将限制情况详细通报TMB,或
(b)向TMB提供已向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机构递交过的通报。这此通报,无论在哪方面使用,都 应提供1994年关贸总协定认为这些限制正当的信息,包括这些限制所依据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
2.各成员保持的属于第1款内的限制,除那些经1994年关贸总协定某一规定认为正当者外,应:
(a)在WTO协议生效后的1年内,使这些限制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相符合,并将此行动通报TMB ,供其参考;或
(b)保持限制的成员在不迟于WTO协议生效后的6个月内向TMB递交一份方案,逐步取消限制。 该方案应规定在不通过本协议有效期限内逐渐取消所有限制。TMB可就此方案向有关成员提出建议。
3.在本协议期限内,各成员应将于纺织品和服装的产品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任何规定所实 施的任何新的限制,或对已有的限制作出的改变,在这些限制生效后的60天内,向世界贸易 组织其他机构递交的通报提供给TMB,供其参考。 
4.对于有关1994年关贸总协定认为正当的限制,或未按本条规定作出通报的限制,任何成员 均可向TMB提出反向的通报,供其参考。任一成员可以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或按世界贸易组织适当机构的程序对通报采取行动。 5.TMB应将按本条所提出的通报散发所有成员,供其参考。
第四条
1.第二条所述的限制,以及按第六条所实施的限制,应由出口成员加以管理。进口成员不承 担接受超过按第二条通报,或按第六条实施的限制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货运的义务。 
2.各成员同意诸如在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做法、规则、程序和归类方面的改变,包括有关协调税制的改变,和实施或管理根据本协议作出通报或使用的那些限制方面的变化,不应破坏有关成员之间根据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不应对某一成员的市场准入产生不利影响; 不应妨碍对该市场准入的充分利用,也不应扰乱根据本协议的贸易。
3.若仅构成部分限制的某一产品已按照第二条规定作出纳入的通报,各成员同意该限制水平的任何改变不应破坏有关成员之间根据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4.然而,如上述第2款和第2款提及的改变确属必要,各成员同意,提出这种改变的成员须在 实施这些改变之前通报,并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主动与受影响的成员进行磋商,以便就适当和公平的调整达成相互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各成员还同意,如实施前磋商不可行,那么提出 这种改变的成员在受影响的成员的要求下,应尽可能在60天内与有关的成员进行磋商,以便 就适当和公平的调整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如达不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有关成员均可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事提交TMB,由其作出建议。若在WTO协议生效前,TSB没有机会审议与这些改变有关的争端时,该争端则须由TMB根据多种纤维协定适用的审议规则和程序进行审议。
第五条
1.各成员同意,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伪造正式文件等舞弊会阻挠旨在将纺织品和服装品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本协议的执行。因此,各成员应制定必要的法律规定和/或行政程序来处理此类舞弊,并对其采取行动。各成员还同意在符合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的情况下,各成员将进行充分的合作来处理因舞弊而引起的问题。
2.任一成员如认为由于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或伪造正式文件而造成对本协议 的舞弊,并认为对此种舞弊未采取措施或未采取充分措施,该成员应与有关成员进行磋商,以便寻求一项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此种磋商应迅速举行,可能时应在30天内举行。如达不成相互满意的办法,任何有关成员可将此事提交TMB,由其提出建议。
3.各成员同意在符合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的情况下,在其境内采取必要行动,防止和调查舞弊做法,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法律和/或行政的行动。各成员同意在符合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的 情况下,对在本协议中的舞弊或声称舞弊的情况方面进行充分合作以便在进口地、出口地,以及如可行,在转运地确定有关事实。各成员同意在符合国内法律和程序情况下的此种合作 应包括:调查增加对设限成员的受限产品出口的做法,在可能的范围内交换单证、函电、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应要求在逐案基础上,提供访问和接触工厂的方便。各成员应努力澄清此种舞弊和声称舞弊的情况,包括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各自作用。 
4.经过调查,如有足够证明确实发生舞弊(即,对真正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和对此种舞弊的情况有确实证据),各成员同意在必要的过程内采取适当的行动。此种行动可包括拒绝货物入 境,或大货物已入境的情况下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真正的原产国或服产地的参与情况,调整限制水平,以反映真正的原产国或原产地。此外,如有证据证明货物转运所经成员领土的参与,那么此种行动可包括对转运地的成员设立限制。任何此种行动包括其时间和范围,可在有关成员之间为达成一项彼此满意的解决办法而进行磋商之后采取,且此种行动应通报TMB并 充分说明理由。各有关成员可在磋商中就其他补救办法达成协议。任何此种补救协议亦应通报TMB。TMB可对有关的成员提出其认为恰当的建议。如达不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有关成员可将此事递交TMB供其迅速审议和提出建议。
5.各成员注意到有些舞弊案件可能涉及到通过一些国家或地方过境的货物,在过境地并未对这些转运中的货物作任何改变或更改。他们注意到由这些过境寺对此种转运的货物进行控制一般是不可行的。 
6.各成员同意,谎报纤维成分、数量、货品名称和归类,同样会阻挠本协议目标的实现。各成员同意,如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此种为达到舞弊目的所作的谎报,在符合国内法律和程序的 情况下,应对有关出口商或进口商采取适当的措施。任一成员如认为由于谎报而造成对本协议的舞弊,并认为对此种舞弊未采取行动措施或未采取充分的行政措施来阻止这种舞弊,该成员应迅速与有关成员磋商,以便寻求一项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如达不成解决办法,任何有关成员可将此事提交TMB,由其提出建议。本条规定无意阻碍各成员对申报中的疏忽性错误作技术性调整。 
第六条
1.各成员承认在过渡期内可能有必要实行一项专门的过渡性保障机制(在本协议中简称“过渡性保障”)。任何成员,除按第二条规定已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产品以外,对附件内涉及的产品均可使用过渡性保障。未保持第二条中限制的成员应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后的60天内通报TMB是否希望保留使用本条款的权利。自1986年以来,未接受多种纤维协定延长议定书的成员在WTO协议生效后的6个月内应作出这样的通报。过渡性保障措施应尽可能少用,并应符合本条的规定以及根据本协议有效实施纳入的过程。
2.当一朝员证明某一产品进入其境内的数量剧增,以致对生产同类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其实际威胁时,该成员可根据其决定按本条规定采取保障行动。严重损害或其实际威胁必须清楚地证明是由于该产品全部进口的数量增加,而不是因其他诸如技术上的改变或销量者喜爱变化等因素所致。
3.在作出第2款所述的严重损害或其实际威胁的决定时,该成员应审查这种进口产品对特定 工业的影响,诸如反映有关经济方面的变化;如产量、生产率、开工率、库存、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价格、利润和投资,这些因素中的单独一项或与其他因 素的结合都不一定能提供决定性的指导。
4.任何根据本条规定而实施的有关措施须以成员对成员为基础,第2和3款所述的造成严重损害或其实际威胁的成员的确定,应根据来自这个成员的或这些成员中单个成员的(实际的或 即将发生的)进口急剧和实质性的增加,并根据与其他来源的进口相比较的进口水平、市场 份额以及在商业成交可比阶段的进口价情和国内价格。这些因素中的某一项或与其他因素的结合都不一定能提供决定性的指导。此种保障措施不得适用于业已受制于本协议限制的任一成员的某一产品的出品。
5.为实施保障行动的目的,作出严重损害或其实际威胁决定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第7款规定的最初通报日后的90天。
6.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实施应特别考虑到下列出口成员的利益:
(a)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应获得比本款所提及的其他各组成员更加优惠的待遇。此种优惠待遇 最好是体现在所有要素方面,至少要体现在整体条件方面。 (b)对于纺织品和服装出口的总量小于其他成员出口的总量,以及其出口仅占进口该产品成员的进口总量的一个很小比例的成员,在确定第8款、第13款和第14款规定的经济条件方面 应获得差别的和更加优惠的待遇。对于此类供应者,根据第一条第2款和第3款,应适当考虑 它们将来贸易发展的可能性和允许从它们进口商业效量的需要性。
(c)至于对生产羊毛产品的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羊毛产品,由于他们的经济以及其纺织品和服 装贸易依靠羊毛部门,其整个纺织吕和服装出口几乎全是羊毛产品,而且是其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总量在进口成员市场上仅占较小的份额,在考虑其配额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条款时,须对这些成员的出口需要给予特殊的考虑。
(d)在符合进口成员的法律和惯例并经过满意的控制和证明程序时,对于出口到其他成员以 便经过加工而后又重新进口到本国的那种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而且这种进口又来自一个此种 贸易在其整个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中占有重要比例的成员时,这种产品的再进口须获得更加有利的待遇。 
7.提出采取保障行动的成员,应谋求与受该行动影响的成员进行磋商。磋商的请求应伴有最新的、具体的和有关的事实性资料,特别是以下方面的资料: 
(a)第3款所述的、作为该采取行动成员确定存在严重损害或其实际威胁的基础的因素;
(b)第4款的所述的、作为提出对有关成员实施保障行动的基础的因素。
关于按本款提出的要求的资料应尽可能地涉及可证明是相同的生产部门和第8款规定的参考期。实施保障行动的成员还须表明拟对从有关成员进口的特定产品投限的具体水平、此水平 不应低于第8款提及的水平。谋求磋商的成员应同时将磋商请求包括第3款和第4款所列的一 切有关的事实资料,连同建议的限制水平一起通报TMB主席。主席应通报TMB的各成员,关于磋商的请求,指明提出请求的成员,所涉及的产品以及收到磋商要求的成员等。有关成员应迅速对此要求作出回答,并立即举行磋商。磋商通常应在接到磋商要求之日后的60天内完成。 
8.如果在磋商中彼此对有关成员某种产品的出口需要设限的情况达成谅解,这种限制水平应不低于在提出磋商要求那个月之前2个月结束的前12个月期间从有关成员出口或进口的实际水平。
9.在达成协议的90天内,应将达成的限制措施的细节通报TMB。TMB应根据本条的规定确定达成的协议是否合理。TMB为了作出决定,应得到上述第7款提及的提交TMB主席的事实资料,以及有关成员提供的任何其他有关资料。TMB可对有关成员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
10.如果在接到磋商要求之后的60天期满之后,有关成员之间未能达成协议,建议采取保障行动的成员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于60天磋商期后30天内的进口之日或出口之日起实施限制,并同时将此事提交TMB。任何一方成员均可在60天期满前将此事提交TMB。在上述任一情况下,TMB应及时对此事进行审查,包括确定严重损害或其实际威胁及其原因,并在30天内向 有关成员提出适当的建议。为了进行此种审查,TMB应得到上述第7款提及的提交TMB主席的事实资料,以及有关成员提供的任何其他有关资料。
11.在极不寻常和紧急的情况下,如果拖延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则可临时采取第10款规定的行动,但应在采取行动后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发出磋商要求并通知TMB。如磋商未达成协议,应在磋商结束时通报TMB,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在实施行动之日后的60天内,TMB应迅速 审查此事并在30天内向有关成员提出适当建议。如磋商达成协议,则各成员应在磋商结束时,但最迟不得超过实施行动之日后的90天内通报TMB。TMB可对有关成员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
12.一成员可保持按照本条款规定实施的限制:
(a)不超过3年时间,不得延长;
(b)直至该产品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两者以早者为准。
13.若限制措施的实施超过1年,除非向TMB提供了正当的理由,第一年以后的逐年限制水平 应在第一年规定的水平上加上不低于6%的年增长率。该有关产品的限制水平可在以后任何2年中的1年借用和/或留用10%的配额,其中借用不得超过5%。对留用和借用的混合使用以及 对第14款的规定,不得有数量限制。 
14.若一成员按本条规定将另一成员的一项以上的产品列入限制,根据本条规定,达成的对 这些产品中的每一项产品的限制水平可以超过7%,只要整个受限的出口在达成一致的共同数量单位的基础上不超过根据本条所有受限产品的总水平。若这些产品限制的执行期相互不一 致,本规定应在按比例的基础上,运用于任何重叠期。
15.如果按本条规定对某一产品采取保障行动,而该产品在WTO协议生效前的12个月期间已接受到根据多种纤维协定而采取的限制,或者曾经根据第二条或第六条的规定而受限,新的限 制水平应是第8款所规定的水平,除非新的限制在下列日期后的1年内生效:
(a)第二条第15款提及的为取消以前限制的通知之日,或
(b)根据本条规定或多种纤维协定采取的以前限制的取消之日。
在此情况下,限制水平不得低于(i)受限产品的最近12个月期间的限制水平;或(ii)第8款限制水平这两者中的较高水平。
16.未保持根据第2条的限制的成员决定根据本条规定实施限制时,该成员应作出合适的安排 :
(a)充分考虑诸如在进出口交易正常商业惯例的基础上,就纤维构成和国内市场同一部门的竞争,建立税则归类和数量单位的因素;和
(b)避免过细的归类。第7款或第11款提及的磋商要求应包括此种安排的全部资料。
第七条
1.作为纳入进程的一部分,并与各成员在乌拉圭回合中所作出的具体承诺相联系,所有成员为遵守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和纪律,应采取必要的行动,以期: (a)通过诸如减让关税和约束关税,减少或取消非关税壁垒、在海关、行政和许可证手续上 给予便利措施,实现纺织吕和服装产品的市场准入状况的改善;
(b)确保在倾销和反倾销的规则和程序、补贴和反补贴的措施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实 施与公正和公平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条件有关的政策;并
(c)在为总的贸易政策目的而采取措施时,对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的进口避免歧视。此类行动不得损害各成员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权利和义务。
2.各成员应将所采取的第1款提及的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行动通报TMB。如果这些行动已经通 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机构,原来通报的概要即足以满足本款的要求。各成员有权向TMB 作出反相通报。
3.如任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没有采取第1款提及的行动,根据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受到破坏。
该成员可将此事提交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机构,并通报TMB。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随后所作的裁决或结论应作为TMB综合报告的一部分。
第八条
1.为了监督本协议的执行,审查按本协议所采防的各项措施及其与本协议的一致性以及采取 本协议具体要求的各种行动,特设立一个纺织监督机构(“TMB”)。TMB应包括1名主席和10 名委员。委员的组成应平衡并具有各成员的广泛代表性,还应按适当的间隔期进行委员的轮换。为TMB工作的委员由货物贸易理事会指定的各成员任命,以个人身份履行他们的职责。
2.TMB应建立自己的工作程序。然而,不言自明的是,TMB内部的一致意见并不需要与TMB审议一项未决问题有关的成员所任命的委员的赞成或同意。
3.TMB应是一个常设机构,应在必要时召开会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TMB应依据由各 成员按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供的通报和资料,各成员递交的任何新的信息或必要细节的 补充材料,或TMB决定向各成员索要的材料。TMB还可依据递交给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机构的的通报或这些机构的报告,以及从它认为合适的其他来源得来的报告。
4.各成员应相互提供充分的机会就影响本协议执行的任何事宜进行磋商。
5.在本协议规定的双边磋商达不成相互同意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TMB应任一成员的要求,必须在对该事宜作彻底和迅速的审议后向有关成员提出建议。 
6.TMB在任一成员的要求下,应对该成员认为已损害其按本协议应得的利益,而且在该成员与有关的成员磋商未达成一项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的任何具体问题作及时的审议。在这些问题上,并为第11款规定的审议目的,TMB可向有关成员提及其认为适当的意见。
7.TMB在形成建议或意见以前,应邀请与直接受到有关问题最晌的有关成员参加。8.当TMB被要求作出建议或裁决时,TMB在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期限外,应最好在30天的时间内作出。所有这些建议或裁决须通报直接有关的成员,并应通报货物贸易理事会供其参考。
9.各成员应尽可能全部接受TMB的建议,TMB应对执行这些建议行使适当的监督。
10.如一成员认为无法遵守TMB所作的建议,它应在接到建议后不迟于1个月向TMB提出理由。TMB在彻底考虑这些理由后应提出其认为适当的进一步建议。若此后问题仍不能解决,任一成员均可将此事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并引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 争端解决谅解的有关规定。
11.如为了监督本协议的执行,货物贸易理事会须在纳入进程的每一阶段结束前作一次重大审议。为有助于这种审议,TMB应在每一阶段结束前至少5个月,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一份 受审议阶段本协议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特别要涉及关于纳入进程、过渡期保障机制的实施 问题以及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分别确定的有关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则和纪律的情况。TMB的综合报告可包括由TMB递交给货物贸易理事会的任何适当的建议。
12.货物贸易理事会根据其审议情况,应经过一致意见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决定,以保证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不受损害。为了解决第六条所述事项可能发生的争端,在不损 害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日期的情况下,对发现未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的任何在员,争端解决 机构可授权就其下一阶段的审议,对第二条第14款作出调整。
第九条
本协议以及根据本协议所实施的一切限制应于WTO协议生效后的第12个月的第一天结束。届 时纺织品和服装部门应全部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本协议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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