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包含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等条令。
据悉,标准中还明文规定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说明有效率;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等内容。
据了解,违反审查标准发布广告,涉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将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审查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