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磷酸三铵?
磷酸铵是正磷酸与氨的化合物。正磷酸与氨反应时因中和程度不同,生成三种盐类,即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磷酸三铵。磷酸三铵的性质很不稳定,在常温下放出氨而变成磷酸二铵。磷酸铵是二元复合肥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相关规定,根本就没有“磷酸三铵”肥料之标注,也就是说,市场上根本就不存在“磷酸三铵”肥料。
另外,含氮18、含磷18、含钾18或者含氮19、含磷19、含钾19的肥料均不能称之为“磷酸三铵”,而被统称为复合肥料或者复混肥料。
根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GB15063—2001(老国标GB15063-2009)规定:
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氮—磷—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农民朋友应该注意,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 4.0%,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 4.0%,不得在包装上标注“±△”的字样。
肥料包装袋上钾的位置不是标注为“K2O" 的,而标注为这些英文代码的,如“HAK、HA-K、HKA2、HA、KOM”,一定注意,这些都不是“钾”的标注。
✔ 正规标注应如:“氮(N)18-磷(P)-(K或者K2O)18。”
✖ 不正规标注如:“氮(N)18-磷(P)-( HAK或HA-K等)18。”
这种肥料不是说不能买,而是他们标注很不规范,价格比正规含量的成本要便宜500-1000元/吨。千万别当成同等氧化钾含量的价格来买。
切勿把二元复合肥当成三元复合肥来买!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GB18382—2001《化肥标识、内容和要求》,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分别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正式生效。
一、肥料名称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另外,目前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BB肥)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标注通用名称,也就是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名称标识肥料名称,只用商品名称,或巧立各种名称。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美国技术”、“俄罗斯技术”、“以色列技术”、“德国技术”、“和农科院合作”、“科研院所监制”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质的宣传。
二、单一养分含量
应以配合式氮—磷—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农民朋友应该注意,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0%,不得在包装上标注“±△”的字样。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注明。
三、氯离子含量的标注
当复混(合)肥料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 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0%。若以枸溶性磷为原料的复混肥料没有标注枸溶性磷,或标明该产品含中、微量元素,而不标明具体含量;或将有机质、中、微量元素计入总养分含量的产品为问题产品。
四、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
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五、产品标准
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老国标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掺混肥料GB18877-2009),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包装的主视面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三种元素单养分上下可以在1.5%标明值 。比如标氮15 ,那么13.5以上都是合格的,但是总的来说三种元素相加的实际测算结果必须大于标明的总养分数值。(注:以上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