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管规定》明天起正式实施。按该规定,今后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相同厂家、相同品名、相同型号的化肥、农药商品,未经整改合格不允许重新进入流通领域。重新上市销售的,经销企业须出具重新入市首批化肥、农药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省工商局去年春、秋两季及今春组织的3次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测显示,市面上假劣农资流窜依然猖獗,如广东省大旺华侨企业复混肥厂、云浮市绿兴复合肥(西江)有限公司等七企业的商品多次被判定为不合格,已被依法立案调查。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透露,近年尿素、硫酸钾、氯化钾、磷酸二氢铵等原料价格大幅上涨,个别竞争力较差的生产企业,为谋生存或暴利,蓄意偷工减料,使用含量达不到要求的原材料或故意减少高价原材料用量,致使生产出来的商品质量达不到标准。此外,还有个别企业故意在外包装标识上做文章,企图欺骗消费者。如把'钙、硫'等中微量元素,与大量元素全部相加作为总养分。还有企业大打'擦边球',冠于'挪威'、'芬兰'、'德国'等国家名字,把国产肥当进口肥销售谋暴利。
新规明确规定,包括上述形式的不合格化肥、农药商品,今后以相同厂家、相同品名、相同型号的化肥、农药商品,未经整改合格禁止重新上市销售;重新上市销售的,经销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经法定检验机构作出的重新入市首批化肥、农药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不合格的化肥、农药商品未经整改合格重新上市销售,工商部门将根据监督抽查结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工商部门对重新进入流通领域的化肥、农药商品实施为期2年的重点监督抽查。对原质量问题轻微的,列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向监测名单,每年抽查1-2次;对原质量问题严重的,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每年抽查2次以上。
新规还对农资经营企业进行责任划分。如果化肥、农药商品销售企业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商品不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
根据规定,今后化肥、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质量合格证以及证明其来源的票证,并留存备查。同时,还要如实记录经销的化肥、农药商品的进货、销售情况,建立化肥、农药商品的进货、销售台账,经营台账及进货凭证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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