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展改革委19日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下发《关于完善钾肥价格管理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进口钾肥价格管理,严肃查处钾肥经营企业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改进价格管理。一般贸易进口钾肥港口交货基准价格改为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进口企业可以港口交货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幅度3%、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港口交货价格。国产钾肥出厂价格及边贸进口钾肥销售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要求,建立钾肥价格备案制度。一般贸易钾肥进口企业要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一般贸易进口钾肥到货量、进口成本、测算的港口交货基准价格、实际销售价格等情况以及每笔进口合同、关税缴款书、进口采购发票等有关凭证复印件报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备案;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进口钾肥到货量、主要销售对象、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以及库存量等情况报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价格监督检查司)备案。
据介绍,价格部门将加大对钾肥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钾肥进口企业不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港口交货价格和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严肃查处钾肥经营企业串通涨价和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上述规定自2009年2月10日起实行。其中港口实际交货价格可以上浮3%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