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2月18日发出通知,决定进一步完善钾肥价格管理。
依照此次钾肥价格管理的要求,一般贸易进口钾肥港口交货基准价格改为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凡是在港口码头交货的,进口企业可以港口交货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幅度3%、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港口交货价格。进口企业通过所属分公司在港口以外交货的,如发生财务费、仓储费等经营管理费用,可在港口交货上限价格基础上顺加不超过1%的综合经营差率销售。而对于国产钾肥,出厂价格及边贸进口钾肥销售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国家发改委将加大对钾肥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钾肥进口企业不按规定作价办法制定港口交货价格、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以及钾肥经营企业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