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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化肥免税


农资网 2009年9月16日 11:02 【
唐山市农民刘某致电本报咨询:他与本村农民联合依法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门从事农产品的收购销售业务,并与村民签订了粮食种植收购销售合同,同时又为村民提供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服务。收购销售农民的粮食、化肥、农药、种子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滦南县国税局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另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又免征印花税。《通知》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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