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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纠纷 一个难解的结


农资网 2010年10月11日 10:34 来源:农资导报 【

 种子质量纠纷鉴定之难由此可见一斑。种子鉴定的一纸结论缘何如此“难产”?“不敢!”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佟屏亚教授的回答虽然简略,却颇耐人寻味。专家认为,种子质量是一个复杂的概念,种子质量鉴定不仅与种子本身有关,也与栽培、气候、病虫害等外在条件紧密关联,极高的技术要求使鉴定操作难度极大,加之鉴定结论将会对后续赔付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如此重大的问题上相关部门难免会“金口”难开。尽管有《种子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护航,从目前来看,种子纠纷处理机制尚不完善,九成左右的种子纠纷得不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相对于其他农资质量纠纷,种子纠纷的处理过程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从纯粹专业的角度来看,这种特殊性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技术性、时效性。种子质量优劣的评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尽管《种子法》和相关国标对种子质量确立了水分、纯度、净度和发芽率共四个指标,但在实际操作中,仅仅依据此四项指标往往并不能得到科学的结论。个中原因就在于种子是有生命力的物质,它在成长过程中除了受上述四个指标的影响外,还受到田间管理、气候、病虫害等多种不可预知的变量的制约。这样就会使得在种子纠纷鉴定中划分质量和非质量问题变得异常复杂。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时效性。根据《种子质量纠纷处理田间鉴定办法》的规定,种子鉴定要在被控种子的典型性状表现期内,完成种子质量检测、事故原因及损害程度的田间现场鉴定和损失数额鉴定等工作。

 ——质量鉴定的技术性要求极高,专业性极强,种子质量鉴定必须由专业人士完成。专业人士因此拥有极大的自由裁定空间,而这个自由裁量权其实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专家可以秉承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忠于职守,给出尽可能科学公平的鉴定结果;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有些专业人士可能被金钱和权力收买,成为为某些机构和企业服务的工具。

 ——种子质量鉴定的时效性同样也可能被利用。一些种子生产商对农户和基层经销商的投诉和索赔就采取拖的办法,初期不予理睬、能拖则拖。他们就是想拖过收获季节,无法收集证据,农户和基层经销商再来寻求鉴定和处理,问题将变得更复杂,索赔之路也难上加难。

 ——专业上的特殊性除了本身会增加种子质量纠纷处理的技术难度之外,更重要的威胁在于:如果相应的市场监管缺失、救济渠道不畅,这些特殊性经常就会被一些人利用,演变成为他们撇清责任、逃避打击的“挡箭牌”。

 种子纠纷的客观复杂性要求,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能主动在其中担负起协调、组织和监管的角色。然而,情况似乎并不太遂人意。监管的缺失,使得众多本该避免的纠纷没有遏制在源头;而协调的乏力,让农户和基层经销商在与代理商和种企的自行“对决”中,常常演绎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个别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以牺牲基层农户的利益换取稳定,其症结归根结底在于自身缺乏监督和约束。

 破解种子纠纷困局,是一个需要政府、种企、经销商和农户协同参与的系统工程,但其中的核心还是在地方相关职能部门。

 纠纷比比皆是

 “名种”也难回避

 郑旱6号

 2010年3月30日,河南省确山县双河乡邓庄村的种粮大户彭公林因种子质量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在县种子管理站自缢而死。

 据调查,彭公林家的种子是2009年春从双河乡杨店街种子经营户王东林处购买的,品种是“郑旱6号”旱稻种。随后他就将这些稻种种植在自家的270亩承包田里。随着时间推移,他发觉种子的出苗率低,旱稻抽出来的穗发白,不结粒,到最后基本绝收。

 去年10月,彭公林向确山县农业局反映,后农业局责成县种子管理站处理。但问题久久得不到回应,终于酿成悲剧。

 据反映,当地很多同样种植了该品种的农户稻田,也出现了上述症状,原亩产可达到350~500公斤的旱稻,结果收成仅有原来的一半,有些甚至绝收。

 登海662

  2010年8月,在河南、河北、山东等地均暴发了玉米粗缩病,导致出现大面积减产和绝收,涉事农户损失惨重。出事的品种都系山东登海种业公司生产的“登海 662”玉米种子。经专家对问题地块初步鉴定,结论认为玉米粗缩病大面积发生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气候异常。与常年相比,大蒜茬玉米苗期出现了多年不遇的低温干旱,导致玉米苗生长缓慢,植株抗病性差。二是灰飞虱传播。在蒜茬玉米苗3~5叶期时,遇到带毒灰飞虱迁移为害高峰期,致玉米出现病害。三是“登海 662”玉米品种抗病性差也是诱发该病的原因之一。 但生产商登海种业公司回应称玉米粗缩病是世界性难题,与种子本身质量无关。

 丰两优香1号

 2007年8月,湖北监利县部分农户种植的“丰两优香1号”水稻出现抽穗不齐现象。据估测,当年监利县种子公司销售的“丰两优香1号”种子达20万~23万公斤。按照每亩1公斤的播种量,当地该品种种植面积应超过20万亩,约占监利县水稻面积的11%。

 后荆州市农业专家委员会及长江大学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种植“丰两优香1号”杂交中稻种子的代表性田块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调查田块杂株率平均为4.96%,超标0.96个百分点。按监利县惯例,超标1个百分点亩赔偿额只有10元。当地农户一般水稻种植面积在20亩左右,最终每户获得赔偿大约是200元。此外,根据记者调查,了解到该品种还涉嫌未审先推问题。

 生产商:

 绝不正面应对

 记者检索了近年来发生在各地的种子质量纠纷事件,发现一个奇特的现象。在很多问题种子事件中,我们一面看到经销商四处奔走呼告,另一面与此对照的却是绝不正面应对,想尽办法回避问题的种子企业。作为事故的利益攸关方,种企想尽办法逃脱责任,甚至不在意,这样的行为等于砸自己的牌子。

 在“登海662”玉米种子事件中,种子厂商给出的解释是——种子肯定没有问题,要怪只能怪政府不作为,没有事先做好预防玉米粗缩病的宣传防治工作。

 在“太湖糯”水稻减产一事中,至今没有听到厂方的正面回应。

 李鑫透露,种子质量事故一般牵涉面很广,如果厂家承认种子质量确有问题,那就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农户加入索赔行列,如此赔付的数额将极其巨大,这显然是厂商要极力避免的。知情人透露,即便通过鉴定证实确系种子质量导致农作物欠收甚至绝产,个别厂家也会考虑通过地下途径实施补偿。知情人描述了这样一个隐秘的赔付路径:先让代理商或者基层经销商给相关农户赔款,然后再暗中由厂家补偿,如此里应外合暗渡陈仓,将影响降到最低。

 经销商:

 常常背黑锅

 记者观察到,在问题难以理清的情形下,经营种子的经销商、尤其是基层经销商常常会首当其冲,首先被责令负起理赔义务。

 对于“太湖糯”水稻减产一事,在消协和农业执法大队的合力协调下,当地基层经销商宋经理、丁亚平等人已和上级代理商商议如何赔付。尽管这次稻种的来源地是清楚的,相关购销票据也较为齐全,但致命的是他们并未保存稻种样品,这直接导致证据链的缺失,给种子鉴定带来不小难度。经销商在面对纠纷时,自然就难以辩白。

 缺乏保护意识,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这些使得夹在中间的基层经销商一旦遭遇质量纠纷,便会难脱干系,“背黑锅”自然也就难免了。

 郑州新支点农业咨询有限公司的李鑫先生长期专注于种子质量纠纷问题,他认为,根据农业部45号令的规定,经销商经营未审先推的品种同样要承担责任。他提醒说,从事种子经营的基层经销商,在包装、标签、收据和品种信息查询方面都应当主动履行检查责任,这也是在预防纠纷和自我保护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种植户:

 不明不白地吃亏

 农户认为:种子发生问题后,他们蒙受了经济损失,而且这个亏还吃得不明不白。

 按国标规定,种子的强制质量标准只有四个:净度、纯度、发芽率和水分。从理论上讲,只有在这四个指标上不合格的产品才可认定为问题种子。但实际上,在现实操作中问题远远比这复杂得多。。

 问题由此变得复杂。专家称,高产、抗病虫等所谓优良种性,不仅仅与种子质量有关,还受天气、土壤、施肥、栽培方式等诸多因素制约。有关部门对于种子纠纷的处理也常常是在着力于责令经销商或生产企业一赔了事,农民的损失是得到了一定的弥补,但导致作物出现减产或绝收问题的真正原因却是一团迷雾。

 农民心里有一系列疑问:到底是种子质量存在问题还是对植物的田间管理不到位?或者是水、肥、药施用出了问题?明年还能不能再用这个种子?不用这个种子,还有什么可替代的?

 执法者:

 息事宁人最重要

 以目前各地处理种子纠纷的工作思路来看,监管部门的第一个工作着眼点是解决赔偿问题,先做到息事宁人。这并没有错,但还远远不够。

 就太湖糯稻种质量鉴定的难题,执法部门负责人承认,结论难下的原因之一就是专家力量不足。参加鉴定的专家须在3人以上,且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5年以上。而基层执法机关显然在这方面有着现实的困难。

 除了执法人力不够、专家储备不足之外,基层种子管理部门有时还另有隐情。李鑫向记者介绍,农业执法部门既然肩负着种子市场监管的重担,一旦辖区内发生种子质量纠纷,自身难免就会有渎职之嫌。据李鑫称,近些年来,虽然国家加大了对种子市场的管理力度,完善了各种监管体系和制度,但问题种子之所以还是屡有耳闻,根源之一在于未审先推现象在一些地方的存在。据其介绍,水稻、棉花种子未审先推的问题最为常见。而这个问题的出现,显然相当一部分责任应归咎于农业执法部门。

 业内人士认为,基层执法部门存在的种种不足,使得其在处理种子纠纷时,倾向以息事宁人、挽回影响为基本准则,如此难保会导致一些问题尚未弄清就稀里糊涂了事的“葫芦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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