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商务部发布了2011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程序的公告,明年磷矿石出口门槛进一步明确。
据了解,对于生产企业,磷矿石出口配额的申报条件之一为2007~2009年出口磷矿石2万吨(西部地区企业至少一年);西部流通企业的申报条件为三年中至少一年出口达到1.5万吨,其他地区企业则要求年出口量在1万吨以上。
公告强调将对磷矿石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将立即停止其磷矿石出口许可,收回相应的出口配额,并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
公告称,各地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初审后,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