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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肥料将成为肥企未来的新蓝海


农资网 2014年1月7日 10:27 来源:南方农村报
编者按 迎着2014年的朝阳,回首2013年的肥料市场,尽管行情低迷,但新品不断:液体肥、酶肥、菌肥等流淌着新鲜血液的产品一一面世,给原以复合肥为主流的肥市注入了一股新风。

  据了解,目前国内新型肥料企业已超过2000家,占全部肥料生产企业总数的25%左右。同时,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也已明确将新型肥料发展列入农业领域优先主题,俨然新型肥料将成为肥企未来的新蓝海。于是,以“汇聚优秀企业、推动行业发展”为目标的首个新型肥料应用与推广联盟应运而生,目前已吸纳20余家企业加入。

  12月28日,该联盟在北京召开了首届联盟高峰论坛,邀请到了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陈生斗、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副主任刘红芳、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曹一平以及中国知名农资法律专家、双赢集团副总裁李宝星等数十名政府官员、专家或企业代表,从新型肥料的现状、登记与维权等方面做了全面梳理,并就研发与推广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专题撰文、摄影:南方农村报记者 王俊峰

新型肥料登记的“五禁一限”

  “人生病需要看医生,土壤生病则需要用新型肥料。”论坛上,有专家用以上比喻阐述了对新型肥料的看法。然而,任何肥料面向市场都必须通过层层检测,获得登记后才能出品。面对近几年喷薄而出的新型肥料,从制作工艺、产品原料等方面都与单质肥、复合肥等有较大不同,因此目前也尚未对每一个细分品类建立国家标准。

  对生产企业来说,没有标准则意味着无法评估生产的产品能否面世。对此,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刘红芳就肥料的登记做了详细介绍,并指出有五类新型肥料不予登记,还有一类则属限制登记范畴。“直接审批的周期为1个月,评审审批周期为6个月。”刘红芳介绍,当前农业部水溶肥料有效登记证数量(直接审批产品)为5239个,评审审批产品共计269个。

  针对肥料抽查中管理较严格的登记证与标签,刘红芳则表示,一个肥料登记证允许有一个或多个产品标签,并且允许在单一养分含量、适宜范围、使用说明和包装规格等方面存在差异。若标签内容完全相同的,应使用同一种标签。据了解,肥料在申请登记时,若提交蔬菜、果树或花卉中每一分类的至少两种作物田间试验报告,肥料登记证的适宜作物范围可标注所试验作物名称及分类名称。

  此外,刘红芳还提醒生产企业在登记产品时需注意的问题,如肥料登记商品名称应以登记证为准,企业不得随意增减或改动。若变更商品名称,应与续展登记和正式登记同步申请,限制频繁变更。企业申请商品名称时,不得使用肥料登记商品名称限用词库名称,不得使用数字、序列号、外文(进口产品需标注生产国文字作为商品名称的,以括弧的形式表述在中文商品名称之后),也不得误导消费者。

  最后,面对越来越多来源多样、工艺较新的新型肥料登记,刘红芳提出了以下五类农业部不予以及一类限制的产品登记议定条款:

  1、原料组成可能存在潜在使用风险,或尚需对其使用效果进行探究的产品。

  2、将普通肥料产品经过简单工艺混配加工制成的,产品性能没有明显的提升,且技术指标不稳定的产品。

  3、有机水溶肥料没有完备的有机废弃物降解生产设备和条件,仅将原料经过简单工艺混配加工制成的产品。例如申请微量元素水溶肥料造粒的登记产品,主要用于掺混肥料原料。从肥料使用的科学性、安全性考虑,造粒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不予登记。

  4、没有成熟的标准方法,或所提交的检验方法无法用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判定的产品。

  5、硒不作为肥料登记证标注的技术指标。

  另外,从安全角度考虑,对申请进口的其它有机降解物为原料的产品,应科学评价其生产原料和工艺技术,限制对技术特点不清、养分含量低的产品登记。

新型肥企必知的七大维权神器

  “企业要想发展,无非是要做好‘开源’和‘节流’两方面”。论坛上,中国知名农资法律专家、双赢集团副总裁李宝星一开口便吸引了全场的注意,因为能持续经营企业的“四字口诀”并不是每个人都能领悟其中含义。在李宝星看来,大部分人都知道技术、产品及营销都属新型肥料的“开源”部分。然而,对于“节流”,很多企业却未必熟悉,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减少不必要损失。

  “农资经营中经常出现很多令人困惑的不必要损失。”李宝星认为,很多企业都存在经营漏洞,导致资金流失,其中最突出的便是法律意识淡薄。据了解,在全国10000余家肥料企业中,连不少大企业都没有配备专门的法律人员进行风险审核把控,或只是聘请了法律顾问或设立法务部门,而没有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这虽然节省了开支,却往往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李宝星说。

  正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农资经营中便存在诸多风险,包括合同争议,商标、专利被侵犯等等。李宝星以惯常可见的某个企业著名商标被别人注册为例,分析其若没有及早发现并采取行动,等到出现“侵权”等较严重问题时才开始打官司,兴许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还未必能解决。因此,李宝星直言,对新型肥料的生产企业而言,及早开始重视知识产权非常重要,必须要在新产品研发前做好各方面的法律防范准备,同时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李宝星指出,当企业面对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时,可行使以下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一、申请复检权。若厂家对产品检测结果有疑义,一定要在15天内提出复检。如果在这个法律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则视为承认检测结果,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二、陈述、申辩权。若执法机关认为产品存在问题,企业可向执法机关陈述和申辩自己的理由,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听取陈述和申辩意见,如果理由充足,执法机关应借鉴或采纳。

  三、要求听证权。企业如对较大数额的罚款或处罚存有疑问,例如遭受2万元以上罚款,或被要求停产整顿时,可要求执法机关举行听证。

  四、解除权。若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执行,经营者可选择和对方解除合同。例如经销商和企业签订合同,若干年后货物涨价,企业不给发货,此时经销商商可选择解除合同,同时企业要赔偿带给经销商可能遭受的损失。

  五、中止权。若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发现对方有可能丧失商业信誉,例如订货商正要打款,却发现对方很有可能将要停产,这时可选择中止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如果对方起诉到法院,则被告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六、提存权。即出现变动时把货款或货物向第三方寄存。例如企业和经销商原本将某肥料价格定位3000元/吨,尔后该产品价格降到了2600元/吨,经销商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条款,这时企业可找公正机关将剩下货物寄存,或按照2600元/吨的价格将剩下的产品变卖,把货款放入银行。

  七、请求权,包括企业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提起仲裁的权利等。

(作者:王俊峰     责任编辑:Yan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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