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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再评价登记十分必要


农资网 2013年5月14日 10:49 【
关键词:农药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近日新成立再评价登记处,并将有条不紊地开展农药再评价登记工作。业界对此颇有微词,认为我国实行农药再评价登记没有必要。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实行农药再评价登记,不仅可以为农药登记把好关,还可以为我国农药工业的发展站好岗、守好门,此举利国利民。
  农药再评价是对已批准登记并生产应用的农药品种进行全面地重新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有的放矢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过程。通过开展农药再评价工作,可确保已登记农药品种符合不断发展的管理政策要求,达到最新的安全标准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它是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加强农药管理的通行做法。实行农药再评价登记不仅可以提高我国农药管理水平,还可以促进我国农药工业调整产品结构、健康发展,与世界农药管理接轨。
  农药再评价登记工作,可以打破农药登记证“终身制”。对人类健康与生态环境影响风险高、有隐患的农药品种,即使再高效、再价廉,也应该亮“红牌”,而且要及时亮“红牌”。美国是世界上开展农药再评审工作起步较早的国家。美国环保局自1990年起将1984年11月1日前首次登记的1150个农药品种按照对人类健康与生态环境影响归纳出613类,进行再评价登记,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通过长达20多年的再评价工作,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已基本完成,其中保留登记的有384类,占再登记品种总数的63%,撤销登记的有229类,占再登记品种总数的37%。
  正因为我国以往没有开展农药再评价登记工作,业界已经有过教训。氟虫腈(商品名锐劲特)就是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受到保护期间,谁都不知道它对生态环境不安全,国内众多制剂加工企业在田间药效试验、环境生态试验、农药残留试验等方面花费了大量资金,不少原药生产企业建厂房、上设备,只等知识产权保护期一过,这些企业就取得登记“大干一场”。可等到知识产权保护期过期,这些企业苦苦等来的不是赚钱的机会,而是“大难临头”。由于氟虫腈对生态环境不安全,不能够在水稻等作物上登记。劳民伤财却换来竹篮打水一场空。这种教训应该值得中国农药工业永远铭记。
  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组织开展农药风险监测和再评审工作,国家工信部、农业部等农药管理部门多次调研并广泛开展讨论,一致认为开展农药再评价工作十分必要。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即将出台,笔者相信,有了“尚方宝剑”,氟虫腈悲剧再也不会在我国重演。但愿我国农药再评价登记工作尽早走入发展快车道。
(作者:汪建沃     责任编辑:Yan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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