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项化肥市场检查中, 查处的重点包括:不执行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实行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的;违反进口钾肥价格管理政策,不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港口交货价格或超过规定的港口交货价格销售的;相互串通,合谋涨价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化肥价格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农民购买化肥的;采取减少数量、 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抬高化肥价格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化肥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同时,为适应国内外钾肥市场形势变化,保障钾肥供应, 国家有关部门还规定, 一般贸易进口钾肥港口交货基准价格改为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进口企业可以港口交货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幅度3%、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港口交货价格。